查明不当支付手续费
向检方提供调查参考资料
与“SG证券引发的股价暴跌事件”相关的调查显示,在主要差价合约交易(CFD)经纪商之一的Kiwoom Securities等机构中,存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的经营行为。同时,还确认到存在不当的手续费联动支付行为,以及证券公司高管及其特殊关系人于特定股票股价暴跌前夕集中大额抛售的事实。
金融监督院于30日表示,对包括Kiwoom Securities在内的3家主要CFD经纪商开展以业务处理适当性为重点的检查后,确认了上述情况。
在不合理的经营行为中,首先发现了夸大CFD杠杆效应的广告。金融监督院查明,有广告在推介投资性产品时,使不确定事项被误认为是确定事实,或对足以对金融消费者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具体而言,虽然“股票替代杠杆”也是其他公司CFD产品普遍适用的内容,却被宣传为本公司独有优势;并且在核心说明书中明记“最高2.5倍杠杆”这一真实产品特性,却在广告中说明杠杆可以超过2.5倍。
未核实真实姓名的行为也被查处。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开立CFD账户的情形,根据《金融实名法》,必须通过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视频通话等至少两种以上方式核实交易者的真实姓名。
在销售高难度金融投资产品时,不出示摘要说明书,对损失风险情景分析的告知也被指不充分。此外,在设定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方面也被发现存在不足。
在CFD流动性标准管理等风险管理体系方面,同样查出问题。金融监督院指出,应当按照流动性标准管理可进行CFD交易的标的,从而建立并运行CFD风险管理体系。然而,调查发现,在应对因成交量不足及股价剧烈波动而导致损失扩大可能性的过程中,未能通过定期修订CFD可交易标的的成交量标准等方式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需予改进的案例。
此外,还查处了与CFD交易相关的不当营业行为。A公司在CFD交易中,被发现向交易系统开发公司支付与手续费收入挂钩的对价,或提供营销支持费用。
A公司未直接承担CFD系统建设费用等,而是将从客户处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的一定比例,通过一家外资证券公司每月支付给系统开发公司,累计金额约为140亿韩元。金融监督院确认,应A公司CFD部门高管要求,该外资证券公司将CFD营销费用支付给系统开发公司,而非支付给A公司。
在检查是否利用未事先公开的重要信息从事股票交易,以及与信息交流隔离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适当的过程中,金融监督院发现,B公司高管的特殊关系人在股价暴跌当日之前,大量抛售某一特定股票,金额约150亿韩元。同时,还查明B公司部分部门在会议和通信记录方面存在遗漏,记录不完善。
金融监督院认为,对于不当的手续费联动支付行为以及特定股票在股价暴跌前夕被集中大额抛售的事实,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已将相关情况作为侦查参考资料移送检察机关。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检查结果中确认的违法与不当行为“严肃处理”,并说明称:“根据‘CFD监管补充方案’修订的《金融投资业监管规定》等各项后续措施,计划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他还补充表示,将通过强化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与监管体系以及投资者保护措施,努力恢复资本市场信任,促使健康的投资文化得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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