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问“饲养大型犬”的住户代表反成非法入侵罪人?[瑞草洞法说]
这是发生在首尔钟路区某多户住宅小区的一场骚动。2020年11月4日晚上8点,由共9栋、120户组成的该小区入驻居民代表A某(54岁·女)敲响了居民B某(72岁·女)家的门。住在1层的B某平时在多户住宅的公共空间饲养大型犬,其他住户的投诉接连不断。A某为了解决问题,多次尝试与其对话,但B某每次都以“不要来找我”为由拒绝见面。
当天B某家的大门依然没有打开。愤怒爆发的A某将B某放在屋外阳台上的花盆拿来,砸向大门并将其打碎。检察机关认为这构成“住宅侵入”,提起公诉。理由是A某通过B某所在多户住宅建筑1层的共用出入口,经过公共走廊,进入到大门前,侵入了B某的居住空间。2009年,大法院曾判决称:“共同住宅的共用部分也属于为保护居住者居住安宁的‘人的居所’”,如果违背住户意愿进入多户住宅和公寓等共同住宅内部的电梯、公用楼梯、走廊,就可能构成住宅侵入罪。
在刑事审判中成为被告的A某在法庭上主张无罪。她表示,“只是为就饲养大型犬问题与B某面谈才去找她”,“形式上也许可以看作住宅侵入,但因为有去找B某的特殊理由,犯罪并不成立”。然而一审认为“A某有罪”,判处罚金200万韩元。一审合议庭指出:“A某前往时,B某家中无人。可以认定愤怒的A某从建筑外把花盆拿来,一直走到大门前”,“这不是正当行为”。
A某不服,上诉后判决被推翻。据法律界27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上诉1-1部(审判长 Lim Jaehoon)最近撤销一审判决,改判A某无罪。法院认为,A某并未直接侵入B某家中,只是打碎花盆等,单纯制造了骚乱。合议庭表示:“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A某通过共同出入口和公共走廊进入到B某家大门前的行为,已经破坏了共同住宅居住者的居住安宁状态”,“作为入驻居民代表,A某有权使用并通行多户住宅的公用部分。当时她也并未受到警卫的制止,也没有强行解除共用出入口的锁闭装置,而是自然进入,没有不当行为。”
法院还表示:“既然难以认为A某侵入了公共部分,那么向B某家大门投掷花盆导致碎片四散一事,就应仅以B某的专用部分为对象来判断是否构成住宅侵入”,“当时B某家中无人,大门也未被打开,A某也没有将身体探入B某的专用部分。”由于检察官未提起上诉,无罪判决就此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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