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法官:“不构成违反灾难安全法,不能追究部长责任”
Kim Kiyoung、Moon Hyungbae、Lee Miseon、Jeong Jeongmi 法官:“惨剧后部分发言违反品位义务”

针对10·29梨泰院惨案追究责任而被弹劾的行政安全部部长Lee Sangmin,其弹劾审判请求被驳回。自梨泰院惨案发生以来已过去269天,自国会通过对该部长的弹劾案以来已过去167天。


25日下午,宪法法院院长 Yoo Namseok 与多名宪法裁判官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就梨泰院惨案应对不力相关的行政安全部部长 Lee Sangmin 弹劾审判宣判一事就座。摄影=记者 Kang Jinhyung aymsdream@

25日下午,宪法法院院长 Yoo Namseok 与多名宪法裁判官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就梨泰院惨案应对不力相关的行政安全部部长 Lee Sangmin 弹劾审判宣判一事就座。摄影=记者 Kang Jinhyung ayms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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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于25日就该部长的弹劾审判请求案举行宣判期,并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驳回决定。由文在寅前总统和共同民主党提名任命的宪法法院长Yoo Namseok及裁判官Kim Kiyoung、Moon Hyungbae、Lee Miseon,以及由大法院长Kim Myeongsoo提名的裁判官Lee Eunae、Kim Hyeongdu、Jung Jeongmi,全部提出驳回意见。


宪法法院认为:“不能认定该部长违反了《灾难安全法》”,并指出“(部长)未采取保护措施等情形并不明确,不能因为灾难应对不充分就追究部长的责任”。


关于多重密集事故预防问题,宪法法院认为:“在管辖梨泰院地区的龙山区厅、龙山警察署等机关在惨案发生前并未就相关情况另行向行政安全部或被申请人(该部长)报告的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为事前防止惨案而预先采取设立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中大本)、中央事故收拾本部(中收本)等措施,难以成立。”


对于灾难安全通信网的建设及联动部分,宪法法院也认为:“即使存在对灾难安全通信网使用不充分的情况,也难以认定被申请人未尽到建设和运营灾难安全通信网的义务。”


就惨案发生后的灾难应对过程,宪法法院得出结论称,难以认定该部长违反了规定国家为保护国民免受灾害危险而应尽努力义务的宪法,以及将之具体化的《灾难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宪法法院指出:“该部长最初是通过行政安全部灾难安全秘书官发来的信息获悉惨案发生事实,在并非身处现场附近的情况下,仅凭信息内容准确掌握损失情况和规模并决定灾难应对方案,存在局限”,并判示称:“被申请人在未主动组建情况判断会议等积极措施的情形下,认为应优先进行实质性的初期应对,而不是启动中大本的运作,难以认为这一判断明显不合理。”


宪法法院接着表示:“既然被申请人在前往惨案现场的过程中一直接收相关机构的报告并持续发出指示和协作请求,就难以评价其灾难应对方式属于对政府政策和行政的公共信赖造成显著损害的程度,亦难以认定其存在不诚实履行职务或玩忽职守的情形。”


此外,关于该部长在惨案后发表的“并非通过事先部署警察或消防力量就能解决的问题”这一旨趣的发言是否损害公务员品位或违反义务,宪法法院表示:“难以认为其在发言时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从整体上看,该发言存在引发国民误解的可能,因此不当”,但同时认为:“难以认定因该发言导致国民对灾难及安全管理工作的信赖显著受损,或灾难及安全管理行政的功能被破坏到足以正当化免职的程度。”


最后,宪法法院强调:“该部长不能从惨案造成的人命损失责任中完全脱身,作为部长,有责任谦虚接受围绕大规模灾难应对的批评,并尽到努力义务,以推动整体灾难应对体系的改善。”但同时判示:“此次惨案并非因某一单一原因或特定个人而发生和扩大,而是由于《灾难安全法》上对于无主办方庆典的安全管理及手册缺乏明确依据规定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难以将其责任归咎于被申请人。”


另一方面,裁判官Kim Kiyoung、Moon Hyungbae、Lee Miseon在提出个别意见时指出:“该部长在认知到惨案发生后,近2个小时才抵达现场,这一表现难以被视为在紧急情况下对灾难及安全管理负有统筹协调责任者应有的姿态,从一般公务员的视角来看,也难以认为符合常识。”但他们并未认定存在足以正当化对该部长予以免职的事由。


裁判官Jung Jeongmi也就该部长在惨案后发表的言论予以批评,称其“言行看上去是在执着于回避责任,不仅给惨案受害者和遗属,而且也给普通国民带来了巨大失望,属于损害品位的行为”,但同时表示,仅以违反保持品位义务一项,尚不足以正当化免职。



此前,国会以追究梨泰院惨案应对不力的责任为由,通过了对该部长的弹劾案。共同民主党、正义党和基本所得党参与了提案。国会列举的该部长弹劾事由包括:违反宪法第34条第6款(国家防灾及保护国民义务条款)、第10条,《灾难及安全管理基本法》第4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25条之2、第34条之8等关于事前灾难预防措施义务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第56条诚实义务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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