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在约10年间因一名顾客利用“信用卡支付伪造取消”手法,累计遭受约50亿韩元盗窃损失的文具店,向信用卡公司追究责任并索赔数十亿韩元,但在一审中败诉。


图片与报道内容无关。图片来源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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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25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46部(审判长 Lee Wonseok)近日在首尔瑞草区大型文具店A文具对B信用卡公司提起、金额约38亿韩元的信用卡销售货款给付一审诉讼中,判决A文具败诉。


此前,既是A文具顾客又经营个人刷卡机(POS机)公司的Yang某,自2010年起10余年间,通过约1400次行为,盗窃了A文具价值50亿韩元的商品。他先用信用卡完成支付,然后利用特定程序偷偷取消交易批准,恶意利用了这一漏洞。案发后,Yang某于2020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已生效。


但Yang某将盗取的文具转卖,用于生活费和娱乐消费挥霍一空,无法偿还。A文具于是分别对B信用卡公司和负责POS机管理的C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A文具就B信用卡公司方面主张称:“对卡片交易支付赊销货款的义务,自B信用卡公司批准交易之时即发生。因Yang某异常取消批准所产生的风险,理应由B信用卡公司承担”,“请支付在交易批准金额中扣除超过诉讼时效部分后合计38亿3862万余韩元”。同时还主张称:“B信用卡公司未能妥善设计、运营异常金融交易探测系统(FDS),导致犯罪被放任”。


一审法院未采纳A文具的主张。法院认为,请求“取消卡片交易批准”的责任在于作为刷卡商户的A文具,因此信用卡公司无赔偿Yang某犯罪所致损失的责任。


合议庭指出:“信用卡公司对赊销货款负有支付义务,是以卡片交易批准正常完成后,在约定期限内商户向信用卡公司提交签购单并完成收单处理为前提。本案中,在B信用卡公司收到签购单之前,Yang某已经取消了交易批准,而A文具提起诉讼时,也已超过签购单接收期限。”


合议庭还表示:“为应对新型犯罪手法,当时金融监督院对策会议的内容也只是‘改进POS机管理公司的业务’。即便B信用卡公司运营的FDS未能探知Yang某的犯罪,也不能据此立即认定B公司负有责任。”并强调称:“A文具在Yang某实施犯罪期间,从未履行过核对销售明细并提出异议的程序。”



另一方面,就POS机管理公司C公司,法院在今年5月已作出最终判决,认定其对全部损失金额中的30%,即约15亿韩元,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表示:“C公司有义务构建安全的服务系统以保护客户,开发解决技术漏洞的新软件也并非不可能”,但同时指出:“单日信用卡伪造取消金额超过1000万韩元的情况屡见不鲜,A文具未能细致进行销售管理,从而扩大了损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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