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裁判官一致认为合宪:“已公开设计,即使不再给予重新申请机会也无不利”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现行法律中关于不得给予已申请并公开的设计再次申请机会的规定并不违反宪法。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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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24日表示,在针对《设计保护法》第36条第1款提出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九名裁判官一致作出合宪决定。


A某于2018年4月就高尔夫球杆杆头设计提交了注册申请,之后为修改部分设计而撤回了对先行设计的申请并重新提交新的设计注册申请。但专利厅以该设计与先行设计相似,且不属于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为由,作出驳回设计注册决定,A某遂提起宪法诉愿审判。


根据《设计保护法》,在申请前已公开的设计因不属于新设计(丧失新颖性)可以被驳回注册,但对于公开尚未超过12个月的设计,赋予其获得注册的机会(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但如果相关设计依据法律在国内进行了申请公开或注册公告,则不承认该例外。


宪法法院认为:“丧失新颖性例外制度的宗旨,在于对设计开发完成后因进行业务准备等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设计,给予申请机会”,“对于已经申请并公开的设计,即使不再给予重新申请的机会,也不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利益。”



宪法法院同时判示称:“考虑到向公众公开的设计已处于公共领域,原则上应当允许任何人自由利用,因此对于已经申请公开的设计不承认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并不能认为缺乏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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