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合议体:“医疗法人若背离公共性和非营利性,将被取消资格”
反对意见:“可能威胁国民健康保险财政健全性”
大法院就非医务人员参与以医疗法人名义设立的医疗机构时,何种情形构成违反医疗机构设立资格,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院法官 Ahn Cheolsang)17日撤销了此前对因涉嫌违反《医疗法》等被起诉的A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邱高等法院重审。
A某并非医务人员,却形式上设立医疗法人,并以理事长身份设立并经营疗养医院,因此被起诉。同时,A某还被指控从国民健康保险公团骗取13.78亿韩元的疗养给付(依据《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诈骗罪名)。
一审认定A某的指控事实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理由是医疗法人理事会运营相关的决策权实质上掌握在A某手中。二审维持了有罪认定,但改判为缓刑。
根据《医疗法》,医院只能由医务人员或医疗法人设立,但医疗法人本身可以由非医务人员设立。由于存在允许非医务人员设立医疗法人的规定,借用医务人员名义的“事务长医院”以及仅具外观形式的“幽灵医疗法人”等问题随之产生。这类“事务长医院”等属于处罚对象。
迄今为止,法院一般认为,如果非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的设施与人力的补充、管理,开业申报,医疗业务实施,资金筹措,收益归属等方面起主导作用,则应视为非医务人员实质上违反法律设立、运营医院,从而认定有罪。
但全员合议庭当天认为,在允许非医务人员设立医疗法人的前提下,仅以非医务人员主导设立、运营医疗机构为由,对以医疗法人名义开设的医疗机构予以处罚,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性。
全员合议庭判断称:“若要认定非医务人员违反设立资格而设立、运营医疗机构,必须具备这样的情形:非医务人员将仅具外观形式的医疗法人作为规避法律的手段加以利用,伪装成合法设立、运营医疗机构。”
合议庭同时提出,将以下情形作为判断是否违反医疗机构设立资格的标准:▲非医务人员在实际上未进行财产出资、实体并未被认可的医疗法人,被其作为设立、运营医疗机构的手段而加以利用;▲非医务人员不当转移医疗法人的财产,背离医疗法人的公共性和非营利性等情形。
合议庭判示称:“如果医疗法人依照合法程序设立医疗机构,并在市、道知事持续的管理、监督之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正常运营医疗机构,那么仅凭其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或者在运营过程中一度发生挪用、背信等将医疗法人财产外流的违法行为,尚难以否定医疗法人的规范本质,从而轻率断定医疗法人被作为设立、运营医疗机构的规避法律手段加以利用。”
相反,大法院法官 Park Junghwa、Min Yusook、Kim Sunsu、Lee Heunggu、Oh Kyungmi 则提出反对意见称:“这有可能损害《医疗法》通过抑制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设立、以确保医疗适正性并保护和增进国民健康为宗旨的立法目的,进而有威胁国民健康保险财政健全性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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