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畿道查处了在原产地虚假标注、保存超过消费期限533天的产品等违法行为的“集体供餐场所”和“委托供餐营业所”。
京畿道特别司法警察团13日表示,从上月5日至23日,对道内370处集体供餐场所和委托供餐营业所开展了执法检查,查获了51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的场所。
从主要违法案例来看,龙仁市某A疗养院的委托供餐营业所,向入住者提供使用中国产辣椒粉制作的泡菜,却将原产地虚假标注为国产。东豆川市某B企业的委托供餐营业所则将需冷藏保存的产品置于常温保存,因违反食品标准与规格被查处。
乌山市某C疗养院的委托供餐营业所,被查明将消费期限最多已过期65天的海苔碎等4个品项,在未标注“废弃用或教育用”的情况下,与正常提供给老人的产品一同保存。九里市和富川市某D、E企业的委托供餐营业所,则将消费期限最多已过期533天的产品,在未标注“废弃用或教育用”的情况下,与一般食材一同存放在营业所内,准备用于烹饪时被查获。
光州市某F补习班的集体供餐场所,为了在发生食物中毒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必须将烹调并提供的食品按每人份量保存144小时以上,但其却被发现保存的留样食品与实际提供的菜单不符,因而被当场抓获。
现行《原产地标示法》规定,对虚假或足以引发混淆的原产地标示行为,可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1亿韩元的罚金。另外,《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违反食品标准与规格的行为,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5000万韩元的罚金;若为烹饪目的保存已过消费期限的产品,或未保存用于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的留样食品,则对集体供餐场所处以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罚款,对委托供餐营业则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3000万韩元的罚金。
Hong Eungi京畿道民生特别司法警察团团长强调:“在多人使用的集体供餐场所,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对被查处的业者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并表示“将持续开展执法检查,尽最大努力防止夏季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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