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委参考欧洲DMA推进在线平台法
专家称“或损害企业创新和消费者福利”
“与平台竞争激烈的韩国国情不符”

“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免受美国大型信息技术企业(Big Tech)攻势而制定的欧盟(EU)数字法,无法成为全球标准。”


10日,韩国互联网企业协会在会展中心(COEX)会议室举办的“线上平台监管动向国际研讨会”上,有与会者作出上述主张。


参加研讨会的海外主要国家代表都强调,应对平台产业监管保持审慎态度。具有代表性的此类监管制度是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案(DMA)》。该法案将凭借市场支配力“圈住”用户的少数超大型平台经营者指定为“守门人(gatekeeper)”,并对其实施监管。韩国国内则由公平交易委员会以《数字市场法案》为蓝本,推动制定对大型平台进行监管的《线上平台公正化法》(简称“线上平台法”)。本月内将公布具体的监管方向。


韩国互联网企业协会10日在COEX会议室举办了“在线平台监管动向国际研讨会”。 图片来源 YouTube截图

韩国互联网企业协会10日在COEX会议室举办了“在线平台监管动向国际研讨会”。 图片来源 YouTube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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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市场法案》是一部反映欧洲特殊性的法案。欧洲没有像谷歌、苹果、Meta那样拥有强大市场支配力的平台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本国企业,欧盟密集推出平台监管方案,外界作出这样的分析。意大利巴西利卡塔大学教授Joseph Colangelo表示:“因为主要以企业规模等量化标准来界定守门人,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并以三星电子为例进行说明。三星电子应用商店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至2%。然而,欧盟认为,三星电子在欧洲三国以上开展业务,年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符合守门人标准。也就是说,尽管平台业务占比微不足道,却以公司规模来判断是否适用监管。Colangelo教授指出:“德国或意大利的竞争法与《数字市场法案》在部分内容上存在冲突,经营者因此感到困惑”,“即便在欧盟内部,《数字市场法案》也不是统一标准,它是否能够成为全球标准,令人怀疑。”


在美国,虽然也曾有引入类似《数字市场法案》监管方案的动向,但现实中实现的可能性较低。原因在于,舆论担心仅因企业规模庞大就施加监管,会产生较大副作用。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Christopher Yoo指出:“如果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先评估自己遭遇反垄断诉讼的可能性,服务供给成本就会提高”,“最终将导致企业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下降。”


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nformation Technology & Innovation Foundation)主席Robert Atkinson也强调,类似《数字市场法案》的监管反而可能限制竞争。以苹果支付等平台经营者的支付服务为例,这类服务降低了手续费,并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然而,欧盟却认定苹果优待自家支付手段、阻碍竞争性服务,构成违反反垄断法。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经营者将不会再尝试与金融机构展开竞争,这便是Atkinson主席的主张。Atkinson主席指出:“欧洲通过人工智能(AI)法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在数字监管方面走在前列,但除了Spotify之外,几乎没有具备竞争力的市场参与者。”他由此指出竞争受限所带来的副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必须考虑欧洲与韩国国内情况存在差异。在本国平台正与Big Tech竞争的局面下,很难直接套用欧洲的监管方案。亚洲大学经济学系教授Kim Sungwhan表示:“在搜索市场上,Naver虽然位居第一,但与谷歌、YouTube相比,要么只是旗鼓相当,要么处于劣势”,“在竞争格局不同的韩国,不应适用《数字市场法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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