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因未能及时处分被判处监禁刑教授而被处以“减薪”处分的教务处长提起不服诉讼,在一审中胜诉。
据法律界10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二部(审判长 Shin Myeonghui)在原教务处长 Kim某教授针对教员申诉审查委员会提起的、请求撤销教员申诉驳回决定的一审诉讼中,作出判决支持Kim教授。
此前,教育部于2020年7月对A大学进行了综合监察,并将该校一名受到刑事处罚的所属教授未受到适当处分的问题作为指摘事项。
2018年2月因诈骗嫌疑被起诉的B教授,于2020年1月末在二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3个月后其刑罚经最高法院判决而最终确定。根据《私立学校法》第58条之2规定,对因刑事案件被起诉的教员等,教员任用权者可以不予赋予其职务。但该大学并未对其作出停职及自然退职处理。
教育部称,“2020年2月至7月期间,本不应发放的工资等约4000万韩元被错误发放”,因此要求对时任A大学教务处长Kim教授作出轻处分,学校法人方面随后作出“减薪1个月”的处分。Kim教授向教员申诉审查委员会提出救济申请未获受理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了Kim教授。首先,合议庭表示:“不能将未能实施停职的责任完全归咎于Kim教授。”“根据教员人事委员会的决议,大学校长于2019年8月请求对B教授作出停职处分时,学校法人要求‘具体、明确地提示处分事由’。此后,Kim教授方面曾请求B教授及受害方提供一审判决书,但分别遭到拒绝。”
合议庭还表示:“教员人事委员会在2020年第一学期尚未开设课程的情况下,认为‘对已被法院当庭收押的B教授作出停职处分已无实际利益’,因而决议不再追加提出停职请求”,“不能认为相关决议完全是依据Kim教授个人意志作出的。”
但合议庭指出:“在B教授的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后,Kim教授未对其进行自然退职处理,这一点构成处分事由。”同时亦认为,“作出减薪1个月处分,而不是更低一级的警告等处分,属于超出并滥用了处分裁量权的范围”。
合议庭称:“在B教授刑罚尚未确定前,Kim教授已采取措施,使得处分程序得以推进,并据此在其法定退休日前对其作出了免职处分。”同时指出,“B教授所领取的工资等已作为追缴款予以返还,结果上,法人实际损失仅限于律师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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