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价值约2万亿韩元4万根金条团伙提出宪法诉愿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关税法中规定“返送”概念的定义条款,以及将“未申报返送”与未申报进出口同等处罚并必须并科相当于货物原价金额罚金的条款,并不违反宪法。


此外,宪法法院还裁定,关于当返送货物原价在50亿韩元以上时加重处罚的《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处罚条款,也属合宪。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4日消息,宪法法院就Yun某等3人提起的宪法诉愿案作出全员一致的合宪决定。Yun某等人主张,关税法第2条第3号、第241条第1款、第269条第3款第1号以及《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第6条第3款等条款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明确性原则,侵害其一般行为自由权,且违反平等原则,因而违宪。


Yun某等人因在2015年7月1日起一年半时间里,数百次走私出境共计1公斤金条4万余根,被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及关税法的嫌疑起诉。他们在香港购入金条后,携带进入韩国国内机场的中转区域,未申报便转运出境至日本。


案件最终上诉至大法院后,2020年1月,大法院判处Yun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669亿韩元;Yang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623亿韩元;Kim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914亿韩元。法院还对三人共同下达了约2万亿韩元的追缴命令。


数千亿韩元的罚金,是根据关税法第269条第3款第1号的规定作出的。该条款规定,未向海关关长申报而返送货物的,必须并科不超过货物原价的罚金;而刑罚被加重,则是依据《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当返送货物原价在50亿韩元以上时,应加重处罚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们在向大法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主张相关条款违反宪法上的“责任与刑罚的比例原则”等,因而违宪,并申请提起违宪法律审判,但被驳回,于是于2020年3月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审判。


Yun某等人首先主张,关税法中将“返送”概念定义为“到达国内的外国货物未经进口通关程序又重新运往国外”的定义条款,违反了明确性原则。


但宪法法院未予采纳,称:“综合本案定义条款的词典意义及相关条款,可以充分预见,本案定义条款所规定的‘到达国内的’外国货物,是指自外国运入我国、置于关税法所规定的存放场所,即保税区或关税法第155条、第156条所指的存放场所,且尚未完成进口申报许可的货物。”


关税法第155条是规定可在保税区以外场所保管已获出口申报许可的货物、检疫货物、被扣押货物等的例外条款;同法第156条则是允许经海关关长许可,可在非保税区场所保管货物的例外条款。


他们还主张,关税法中向携带外国货物经由我国机场中转的所有转机旅客一律课以返送申报义务的申报义务条款,对转机旅客施加了过于宽泛的返送申报义务,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侵害了转机旅客的一般行为自由权,但该主张同样未被采纳。


宪法法院认为:“该规定旨在核实是否具备关税法及其他进出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以确保通关行政顺利进行,其立法目的正当;且只有诚实履行返送申报,返送通关行政才能得到正确落实,因此也应认可其手段的适当性。”


宪法法院还指出:“关税法允许对随身行李、托运行李等免予返送申报,或以简化方式申报,并允许通过电子申报方式进行返送申报,从而在返送申报义务方面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降至最低。”


关于法益均衡性,宪法法院表示:“即使并非以确保关税收入为目的,维护通关秩序本身在保护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也具有极其重大的公益性;相对而言,负有返送申报义务的人,仅需就返送货物履行基本的申报及检查程序,所受不利益有限。”


Yun某等人主张:“本案处罚条款与确保关税收入无关,而对对国家经济危害不大的走私返送行为科以过重刑罚,违反了责任与刑罚之间的比例原则。”


但宪法法院表示:“当返送货物原价在50亿韩元以下时,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货物原价的罚金范围内,判处不同轻重的刑罚,且法定刑并无下限限制,因此即便不予酌情减轻,也可以对有期徒刑或罚金分别宣告缓刑或宣告缓期判决。”


对于加重处罚条款,宪法法院也指出:“当返送货物原价在50亿韩元以上时,法定刑规定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定刑下限为1年有期徒刑,法官可以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即便不予酌情减轻,也可以宣告缓刑或宣告缓期判决。”


关于必须并科罚金的条款,宪法法院表示:“本案并科条款仅针对返送货物原价在50亿韩元以上的犯罪行为,必须并科相当于货物原价的罚金”,并称:“对于返送货物原价在50亿韩元以上的大规模走私返送犯罪,为获取巨额犯罪收益而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可能性较大,且一旦货物被转运出境,基于走私返送犯罪的特性,侦查和处罚将十分困难;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在没收、追缴走私返送货物之外,再施加额外经济不利益,以预防并严厉打击出于经济动机的大规模走私返送犯罪。”


宪法法院接着指出:“即便必须并科罚金,罚金也会按返送货物原价比例确定,且无论罚金数额多少,都可以宣告缓期判决;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难以认为在返送货物原价在50亿韩元以上的情况下,必须并科相当于货物原价的罚金,超出了立法裁量的界限。”


最后,他们主张,将罪质相对轻于走私出口行为的走私返送行为,与走私出口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予以处罚,违反了平等原则。


但宪法法院指出:“无论是出口还是返送,都有必要通过处罚未申报行为,强制履行通关程序,以实现关税行政目的;且无论是走私返送犯罪还是走私出口犯罪,一旦货物被转运出境,连证据保全都十分困难,从需要依靠法律强制力来确保申报这一点来看,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宪法法院补充称:“走私返送行为具有可能演变为各国关税、消费税、所得税等逃税犯罪的特性;若走私返送行为及其相关的组织化、智能化犯罪反复发生,从经济、外交角度看,可能损害我国对外信用度。鉴于此,不能认为走私返送行为在罪质上必然低于走私出口行为,或处罚必要性不大。”



据悉,Yun某等人走私出境的金条,按市价合计约达2万亿韩元。如果Yun某等人无法缴纳罚金,将被收押于劳动场所,最长可达3年。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