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寻常的 Park Youngsoo·Yang Jaesik 逮捕令驳回理由…遭遇暗礁的“50亿俱乐部”调查
“在事实与法律层面仍有争议余地”
继贿赂罪无罪后又一次为Kwak Sangdo案踩刹车
针对涉嫌从大庄洞民间开发商处收受金品作为协助项目推进对价的前特别检察官 Park Youngsoo(71岁)及其亲信、前特别检察官辅佐 Yang Jaesik(57岁),检方申请的拘捕令于30日全部被驳回。
检方原本打算先控制 Park 前特检的人身,以此继续围绕其女儿认购的大庄洞公寓是否具有贿赂性质等问题展开调查,如今这一路线等于被踩下了“刹车”。尤其是,检方此前通过重组办案团队,计划进一步调查前检察总长 Kim Soounam、前大法院法官 Kwon Soonil 等其余“50亿俱乐部”成员,如今这一计划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更重要的是,法院对两人拘捕令的驳回理由并不寻常。负责审查 Park 前特检拘捕必要性的法官表示,“就金品是否实际收受等问题,在事实和法律层面均存在争议空间”。负责审查 Yang 前特检辅拘捕必要性的法官同样表示,“就金品是否实际收受等部分犯罪事实,在事实和法律层面似乎存在争议空间”。法官还进一步指出,“难以认为嫌疑人有超越行使辩护权范围而毁灭证据或逃跑的忧虑”。
法院称“存在争议空间”“无证据毁灭·逃跑忧虑”……指摘对金品是否实际收受说明不足
Park 前特检在担任友利银行董事会议长期间,因大庄洞开发项目相关事宜,涉嫌以接受 Nam Wook 等民间业者关于财团组建的请托为代价,收受巨额金钱约定并实际收受8亿韩元(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之受贿等)。
检方认为,Park 前特检与 Yang 前特检辅于2014年11月至12月间,围绕财团出资及友利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事宜,从 Nam 等人处获得价值约200亿韩元的利益及两栋独立住宅的约定。但在友利银行最终未能参与财团后,约定的“辛苦费”缩减为50亿韩元,这是检方的判断。
友利银行最初推进参与“城南之地”财团方案,但最终未参与,仅以参与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PF)贷款为条件,提交了1500亿韩元规模的授信意向书。
他还被指控向 Hwacheon Daeyu资产管理大股东 Kim Manbae 收受5亿韩元,作为替其游说友利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的对价,以及在2015年1月大韩律师协会会长选举时,以选举资金名义从 Nam 处收受3亿韩元现金。
Yang 前特检辅则被控在 Park 前特检与 Nam 等大庄洞民间开发商之间承担实务角色。
前一日,负责对 Park 前特检进行拘捕必要性审查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专职拘捕令部长法官 Yoo Changhoon,于当日凌晨驳回针对 Park 前特检的拘捕令时表示:“就本案嫌疑的主要证据——相关人员的陈述,结合本院的讯问结果来看,围绕嫌疑人职务相关性、金品是否实际收受、金品提供约定是否成立等问题,在事实及法律层面均存在争议空间。基于此,在当前时点拘捕嫌疑人,似属对嫌疑人辩护权的过度限制,现阶段难以认定拘捕具有相当性。”
同样负责对 Yang 前特检辅进行拘捕必要性审查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专职拘捕令部长法官 Lee Minsu,在驳回针对 Yang 前特检辅的拘捕令时表示:“根据目前已揭示的证据资料及本院的讯问结果,就金品是否实际收受等部分犯罪事实,在事实及法律层面似乎存在争议空间,有必要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结合嫌疑人的职业、其在侦查机关及法院中一贯表现出的态度、迄今为止收集到的证据资料,以及侦查记录中反映的多种情形及嫌疑人和辩护人的辩解内容等因素来看,现阶段难以认为嫌疑人有超越行使辩护权范围而毁灭证据或逃跑的忧虑,因而难以认定必须对嫌疑人实施拘捕具有相当性。”
认定无论是犯罪嫌疑说明,还是拘捕必要性都不足……检方考虑“重新申请拘捕令”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0条(拘捕的事由)第1款规定:“法院在有相当理由怀疑被告人犯罪,并且存在下列各项之一事由时,可以拘捕被告人”,并将拘捕事由概括为三种:▲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址时 ▲有毁灭证据之虞时 ▲正在逃跑或有逃跑之虞时。
同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审查第1款拘捕事由时,应当考虑犯罪的重大性、再犯的危险性、对被害人及重要证人等的危害忧虑等因素。”
严格来说,“犯罪的重大性”并非拘捕事由,这是法院一贯立场。这也是围绕拘捕令,法院与检方对立最为尖锐的焦点之一。
也就是说,检方的立场是“犯罪越重大,逃跑或毁灭证据的可能性自然越高,拘捕的必要性也就越大”;而法院则认为,“逃跑可能性或毁灭证据可能性不能以犯罪的重要性替代”。
从立法沿革看,过去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曾有将“犯罪的重大性”纳入拘捕事由的尝试,但在国会讨论过程中最终未能通过,这也是法院提出的论据之一。
正因如此,即便检方所怀疑的 Park 前特检和 Yang 前特检辅的嫌疑绝非轻微,法院仍然可以驳回对两人的拘捕令。
值得关注的是,当天法院在驳回两人拘捕令的理由中,都提到了“在事实及法律层面存在争议空间”。就 Park 前特检而言,法院认为围绕其是否实际从大庄洞民间开发商处收受金钱,或是否约定收受金钱,存在争议空间,这可以解读为对犯罪嫌疑说明不足的指摘。
从法律角度,法院还指出,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中“金融公司等的职员在其职务相关事项上收受、索取或约定收受金品或其他利益”才构成受贿罪名,因此对 Park 前特检是否具备该罪成立要件中的“职务相关性”表示怀疑。与贿赂罪中的公务员类似,此类要求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成立前提的“身份犯”中,即便不具备该身份的人也可以与具备身份的人构成共犯,但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似乎存在争议空间。
此外,法院还认为,就 Yang 前特检辅而言,作为决定性拘捕事由的毁灭证据忧虑和逃跑忧虑均不存在。
通常情况下,法院在驳回检方申请的拘捕令时,如果强调的是“虽已说明犯罪嫌疑,但证据已充分,无拘捕必要性”或“无毁灭证据或逃跑之虞”,检方的侦查动力并不会受到重大打击。
但在本案中,法院直指基本犯罪成立要件是否具备,以及与金品收受相关的基础犯罪事实说明不足,因此在检方通过补充侦查取得相当程度的追加证据之前,重新申请拘捕令将不得不承受相当压力。
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在两人拘捕令被驳回后立即发表立场文件称:“根据多名相关人员的陈述以及支持这些陈述的客观证据,足以认定曾以请托对价收受及约定收受金品,因此难以接受法院的拘捕令驳回理由”,“今后将通过补充侦查,检讨是否重新申请拘捕令”。
继 Kwak Sangdo“受贿罪”无罪后再度出现拘捕令驳回……“50亿俱乐部”调查前景更趋黯淡
在涉嫌从大庄洞民间开发商处收受金品的“50亿俱乐部”成员中,对 Park 前特检的嫌疑事实相对较为具体,但其拘捕令仍被驳回,令检方对其余“50亿俱乐部”成员的侦查前景也趋于黯淡。
此前,检方曾以另一名“50亿俱乐部”成员、前国会议员 Kwak Sangdo 之子所获退职金等款项系大庄洞团伙向 Kwak 前议员提供的贿赂为由提起公诉,但法院对 Kwak 前议员的受贿及斡旋受贿指控均宣告无罪。
当时合议庭指出,“难以认为被告人 Kwak Sangdo 实际上对韩亚银行职员行使了影响力”,“也难以认为被告人 Kwak Sangdo 接到大庄洞开发项目计划的汇报并予以干预”。
当天驳回 Park 前特检和 Yang 前特检辅拘捕令的法院,同样可被视为对检方所谓“两人作为协助大庄洞团伙业务的对价而收受金品”的主张表示质疑。继 Kwak 前议员一审被判无罪之后,检方又未能成功拘捕 Park 前特检,“50亿俱乐部”相关检方侦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恐难加速推进。
尤其是,检方原计划在控制 Park 前特检人身后,进一步查明其女儿从 Hwacheon Daeyu 获得资金的性质,如今这一计划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干扰。
据悉,Park 前特检的女儿曾从 Hwacheon Daeyu 借款11亿韩元,并于2021年6月认购 Hwacheon Daeyu 所持有的大庄洞公寓,获得约8亿韩元差价收益,累计获利约25亿韩元。
检方认为,这笔资金是 Park 前特检所获“50亿约定”得以兑现的一部分,原计划对其资金性质进行追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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