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去年10月发生的板桥数据中心火灾及服务中断等事故再次发生,政府已经确定了纳入灾难管理范围的附加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数据中心经营者的选定标准等内容。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表示,为强化数字灾难管理而制定的《广播通信发展基本法实施令》《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实施令》以及《电气通信事业法实施令》修正案已于27日通过国务会议,将自7月4日起施行。

通过修改“数字安全三法”施行令的方案在国务会议获批,防范数据中心火灾 View original image

本次实施令修订,系根据今年1月3日修订的《广播通信发展法》《信息通信网法》及《电气通信事业法》所赋予下位法令的委任事项加以规定,并作为“强化数字服务稳定性方案”的后续措施,反映了必要的制度改进内容。此前处于灾难管理盲区的附加电信服务及数据中心被纳入灾难管理义务对象,将加强对对国民生活影响巨大的数字灾难的事前预防和快速应对。


经国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播通信发展法实施令》《信息通信网法实施令》及《电气通信事业法实施令》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日均用户1000万人、境内流量占比2%以上将被纳入灾难管理对象

通过修订《广播通信发展法》(第35条第1款),使一定规模以上的附加电信业务经营者及集成信息通信设施经营者等(数据中心经营者)被纳入执行通信灾难管理业务的“主要广播通信事业者”范围。在将对国民生活影响较大的经营者纳入对象的同时,为尽量缩小对象范围,综合考虑各业务类型的特性,制定了灾难管理对象事业者的选定标准。


对于附加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前一年年末为基准,在此前3个月期间,日均国内用户数达到1000万人以上,或日均国内流量占比达到2%以上的经营者,被规定为依据《广播通信发展法》适用灾难管理的对象。


数据中心经营者方面,运营、管理的数据中心中,机房地板面积在2.25万平方米以上,或受电设备容量在40兆瓦以上,并且前一年销售额在100亿韩元以上的经营者,将被纳入主要广播通信事业者。


依据《广播通信发展法》对需为应对数字灾难而实施管理措施的重要通信设施进行等级划分时,对于数据中心,制定了以机房地板面积和受电设备容量为考量因素进行确定的依据,从而为将数据中心指定为重要通信设施提供法律基础。


机房地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即为保护措施义务对象

随着《信息通信网法》(第46条第1款)修订,对一定规模以上的数据中心设施赋予保护措施义务,将机房地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数据中心设定为保护措施义务对象。


不过,在保护措施义务对象事业者中,今年1月《信息通信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自用事业者(以提供本公司信息通信服务为目的而直接运营、管理数据中心的事业者),为防止给小规模事业者和非信息技术事业者(如制造业等)造成负担,仅在其同时满足销售额和用户数量标准的情况下,才适用保护措施义务。


此外,根据修订《信息通信网法》(第46条第6款及第7款)所赋予的委任内容,制定了数据中心设施发生灾难、灾害时的报告方式,以及针对数据中心的排他性承租事业者(在承租区域内直接安装、运营为保护措施所需的设备,或通过全面管控出入而限制出租事业者履行保护措施的承租事业者)的措施义务等细化规定。


由于此前实施令中规定的有关为确保附加电信服务稳定性而要求提交资料的条款,已在今年1月《电气通信事业法》(第22条之7第4款)修订时上升为法律规定,因此删除了实施令中与之重复的条款。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表示,通过此次“数字安全三法”(《广播通信发展法》《信息通信网法》《电气通信事业法》)的施行及下位实施令的修订,将原本以基础通信领域为中心的数字危机应对体系扩展适用于附加电信服务及数据中心,有望在数字全领域构建更加安全、可信赖的数字基础。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将事先通知符合主要广播通信事业者选定标准的附加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数据中心经营者其为灾难管理义务对象,并在接收和审查事业者意见后,于7月底经过“通信灾难管理审议委员会”最终确定新增义务对象事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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