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患冲动控制障碍…提交悔过书与病历
“不认定为精神减弱状态” 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一名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电子脚镣)期间再次实施儿童性犯罪的三十多岁男子在法庭上主张“精神耗弱”,但审判庭未予认可,判处其重刑。


据联合新闻25日报道,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12庭(审判长 Kim Sanggyu)以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住居侵入类强奸)等罪名,判处被起诉的33岁 Kim某有期徒刑9年。另外,审判庭还对 Kim某下令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20年、公开个人信息10年,并限制其在儿童相关机构等处就业。


Kim某被控今年3月在光州市某公寓小区电梯内威胁一名未满13岁的男童并实施性犯罪。他尾随正在回家的受害儿童进入电梯,在电梯内进行威胁后实施了犯罪。案发时,Kim某因同类前科服刑出狱仅7个月,为防止再犯已被佩戴电子脚镣并处于保护观察状态。他还另外实施了盗窃犯罪,因此一并并案审理。

图片与报道具体内容无关。图片来源: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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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包括针对儿童性犯罪在内7次前科的 Kim某在被起诉后,于审理中以“因冲动控制障碍处于精神耗弱状态”为由,提交了精神鉴定结果、既往治疗义务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材料。与此同时,他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向审判庭提交了33份反省书,并反复提出撤销电子脚镣令申请、解除外出限制申请、驳回个人信息公开申请等。



然而,审判庭并未认可 Kim某的精神耗弱。审判庭表示:“综合被告在作案时对儿童实施犯罪的具体方式等,无法认定其处于精神耗弱状态”,“在因儿童性暴力犯罪服刑期满出狱未满7个月之际,又对未满13岁的儿童实施性犯罪,造成严重损害”,并以此说明判处重刑的理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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