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商用临近…亟需提前完善应对方案
预计司机责任减轻、制造商责任加重
应尽快制定方案填补“责任空白”
有意见指出,在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之前,应当预先完善与事故责任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保险制度。
在本月26日,保险研究院研究委员 Hwang Hyeona 通过《自动驾驶汽车保险的争点与课题》报告强调称:“在可实现无人自动驾驶的4级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之前,有必要梳理自动驾驶汽车保险制度的争点与课题。”
这是因为,年内国内将开始销售3级(部分自动驾驶)个人乘用车,预计到2027年4级自动驾驶汽车将实现商业化。
预计与普通车辆事故相比,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驾驶人的责任将大幅缩减或被免除。相应地,制造商责任将扩大,而运营者(持有人)责任将维持与目前类似的水平。基于此,Hwang 研究委员指出:“在现行保险制度中,以驾驶人责任为基础的制度,在发生自动驾驶汽车事故时可能出现责任和赔偿空白。”
具体而言,就驾驶人责任来说,责任是否成立将根据驾驶人是否存在过失而有所不同。加害车辆是否为自动驾驶汽车,如为自动驾驶汽车,其是否处于自动驾驶模式行驶中,如为自动驾驶模式,是否满足行驶条件,是否发生黑客入侵或通信障碍等具体情形,都会影响责任是否成立,从而存在出现责任空白的忧虑。她强调,即便制造商责任得到扩大,也不足以完全替代驾驶人责任,因此必须消除这一责任空白。
为此,Hwang 研究委员提出,可以考虑将运营者责任的适用对象扩大至财产损失事故。同时,她还补充称,有必要研究在汽车保险条款中,将无人自动驾驶汽车运行中参与的新的责任主体纳入被保险人范围的方案。对于黑客事故,她主张也应当设置单独的保障或特别约定。
此外,她还提到,应当在反映自动驾驶汽车特性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过失比例的方案,以及在通信障碍期间发生的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由通信服务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案等。
Hwang 研究委员强调称:“在为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做准备的过程中,将会出现更加多样且复杂的争点”,“应当预留充足时间,进行先发性、全面性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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