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查阅无关信息物品,等同于无证搜查”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即使另外单独取得了新的搜查扣押令,通过查阅其他案件扣押物中提取的信息而收集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法院:“以未销毁扣押物启动调查,属违法取证”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Park Junghwa)20日表示,维持对因涉嫌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等被起诉的A某宣告无罪的一审判决,已最终确定。


A某因被控于2017年向从事防务产业相关贸易业务的Kim某泄露军用小型直升机相关机密而被起诉。


问题在于,将A某移送审判时作为核心证据使用的资料,被确认是国军机务司令部(机务司,现军事安保支援司令部)在2014年以涉嫌违反《军事机密保护法》为由,对Kim某进行调查时所扣押的资料,由此引发争议。


机务司调查官于2016年7月怀疑军内实务人员可能向Kim某泄露军事机密,从保管在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的上述扣押物中借出相关资料。调查官通过该扣押物掌握了A某的嫌疑,随后向军事法院申请并获得针对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所保管资料的搜查扣押令,进而获取了电子邮件记录等。


一审和二审均判决A某无罪。理由是:在对前案扣押物的扣押程序结束后,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本应被删除、废弃,但却被原样保存,并被作为审判证据使用,属于违法。



大法院也认为下级法院的判断是正确的。大法院指出:“查阅含有无关信息的扣押物,与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搜索电子信息并无不同”,“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即便此后再另行取得令状,也仍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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