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次判定,比特币等虚拟资产出借业务不适用设定利率上限的《放贷业法》和《利息限制法》。
据法律界19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7-2部(审判长 Cha Munho、Oh Youngjun、Hong Donggi)在虚拟资产金融科技企业A公司就约8亿韩元规模的虚拟资产向B公司提起的给付诉讼二审中,与一审相同,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此前,A公司自2020年10月至次年1月,向B公司出借30枚比特币,并签订了“虚拟资产出借合同”,约定每月按1.5%的利率以比特币形式支付利息。
此后,每当合同续约,利率依次提高至月利率2.5%、月利率10%。但B公司未能如约归还比特币,A公司遂提起诉讼。
B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辩称:“A公司违反了《利息限制法》和《放贷业法》”,“超出最高利率部分支付的利息应视为对本金(比特币)的清偿。”按最初合同约定的利息折算成年利率约为60%,而现行《利息限制法》将年最高利率规定为25%,《放贷业法》则规定为20%,因此属于违法。
此前一审认为,“比特币不是金钱”,“B公司应向A公司交付30枚比特币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比特币利息”,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
一审合议庭指出:“《利息限制法》和《放贷业法》是对金钱借贷及金钱放贷的最高利率加以限制”,“本案合同标的是比特币而非金钱,因此不适用《利息限制法》和《放贷业法》。”
同时判决称:“如果B公司无法支付比特币,则应按一审辩论终结时的市价折算,每枚支付约2654万韩元的金额。”
B公司在二审中还主张合同利率超过了《商法》规定的年6%的法定利率,但法院以“没有足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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