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首尔中区议会议员吉基英当选议长一事,国民力量党议员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一审中败诉。


法院:“选举Gil Giyeong为中区议会议长过程不存在问题”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19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五庭(审判长 Kim Sunyeol)近日在国民力量党中区议会议员 So Jae-gwon、Heo Sangwook、Son Juha、Yang Eunmi 诉中区议会提起的“地方议会议长选举等无效确认”一审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去年7月6日,中区议会召开本会议,拟进行议长团选举程序。但当时作为出席议员中任期最长且年龄最长、代行议长职务的 So 议员,应本党议员以“党内协商不足”为由提出的请求,宣布休会。据悉,当时同属该党的吉议员在议长选举过程中与其他议员发生了矛盾。


此后截至同月11日召开的第三次本会议,先后进行了10余次休会。对此,反对休会的共同民主党议员占据了议长席,排在 So 议员之后、资历次高的吉议员宣布开会。


吉议员就“代行议长职务的 So 议员是否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不履行与议长选举有关的职务”进行举手表决。尽管 So 议员等人反对这一议事进程,但举手表决结果为:在定员9名议员中,出席8人,赞成5人,反对3人。


宣布“意见获得通过”的吉议员,作为 So 议员之后顺位的议长职务代行人,主持了本会议。随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议长团选举,在共同民主党议员的支持下,吉议员当选议长。


反之,So 议员等人主张“选举过程中存在串通”,拒绝参与投票,并以“选举吉议员为议长的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在审理过程中称,“为协商需要而宣布休会,是当时代行议长职务的 So 议员行使正当权力”,共同民主党议员占据议长席以及吉议员通过举手表决剥夺 So 议员的议长职务代行权,属于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则表示,“本应在选举中保持中立的 So 议员持续推迟选举,难以认定其具有正当事由”,未采纳他们的主张。


法院同时指出:“与议长不同,议长职务代行人根据《地方自治法》,无需经过单独的投票程序,而是由顺位在前或在后的议员自动取得该权力。为变更该权力的单独程序或表决方式也并无规定。”据此认定举手表决及宣布开会的过程并无法律瑕疵。


合议庭补充称:“在民主国家,承认并保障少数的自由与权利是必不可少的,但地方议会是各议员分别代表多元居民意愿与相互对立利益关系的机构。在进行上述对话与妥协努力后仍无法统一意见的情况下,最终只能遵循多数决原则。”



由于 So 议员一方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由此确定生效。另一方面,国民力量党首尔市党伦理委员会以“违反党纪行为”为由,对吉议员作出了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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