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拖欠工资也必须支付至重新雇用期满”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即便是被认定为遭遇不当解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适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合同工形式再雇用的制度,并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此次最高法院判决首次宣示,劳动者在退休后可以享有被再雇为定期劳动者的“合理期待权”,并首次阐明了认定该期待权成立所需具备的要件。
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 Jeonghee)18日表示,在A某起诉其原任职公司提起的解雇无效确认诉讼中,维持二审中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并予以最终确认。
在钢铁厂工作的A某于2013年被解雇,但法院认定该解雇属于不当解雇。此后,A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合同工形式再雇用的制度同样适用于A某,从而将该期间的工资一并计入拖欠工资的范围。该公司将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定为57周岁,同时实行一项制度,即在退休后以定期劳动者身份再次雇用,使其可以工作至60周岁。
一审法院虽然对退休前期间的工资基本支持了A某的请求,但认为对于退休后期间的工资,难以认定其当然享有必然再就业的期待权,因而未予支持。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不仅退休前期间的工资应予支付,退休后期间的工资部分也应一并支付。二审合议庭认为:“可以认定A某对退休后再雇用享有正当的期待权,难以认为存在将其排除在再雇用对象之外的事由,即使在以定期形式再雇用后按1年或6个月为单位反复接受续聘考核,也看不出其劳动合同会无法续签的合理理由。”
最高法院也认为二审判断正确并作出同样判决。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存在规定,要求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必须以定期劳动者身份再雇用,或者即便没有明文规定,也应综合再雇用制度设立的背景及实施期间、在相关工种或职务领域中达到退休年龄后被再雇用的劳动者比例、存在被拒绝再雇用的劳动者时其被拒绝的理由等一定要件进行判断。
合议庭表示:“在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若已经形成这样一种信赖关系,即劳动者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被再雇为定期劳动者,那么在不存在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劳动者据此享有在退休后将被再雇用的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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