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19日提示消费者称,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取得的海外上市股票在买卖时,可能因违反《外汇交易法》等而受到制裁。
股权激励制度是指在员工和管理层完成业绩目标时,公司以股票期权(Stock Option)、附转让限制条件的限制性股票(RSU)等形式,向其授予股票行权权利。
金融监督院提醒称,若国内员工通过海外证券公司等海外投资中介机构买卖其获授的海外上市股票,或将资金存放在海外金融机构,可能因违反《外汇交易法》等而受到制裁。
现行《外汇交易法》和《资本市场法》规定,买卖海外上市股票时,应通过国内证券公司等投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此外,如将交易资金存放于海外金融机构,则须事先向国内银行等外汇指定银行申报开立海外存款。
若违反《外汇交易法》,可根据各行为的违规金额,被处以罚款、警告等行政处分。但若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向金融监督院自愿申报违规事实,可减免50%的罚款。
为避免上述不利影响,需先将海外上市股票划入国内投资中介机构账户后再进行买卖。金融监督院强调,尤其是隶属于全球企业的国内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取得海外上市股票后,如通过海外投资中介机构进行买卖,极易出现违规情况,应予以重视。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内证券公司正在提供海外股票受托买卖服务”,“根据股权激励制度获配的海外上市股票,如在买卖时向国内投资中介机构申请承接该海外上市股票,并在本人账户完成入库后再行交易,即可避免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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