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因在康复治疗过程中猥亵残障儿童而被起诉的30多岁物理治疗师,在二审中改变立场,承认犯罪事实,从而减轻了刑罚。


在康复治疗中猥亵残障儿童的物理治疗师,二审认罪获减刑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16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9庭(审判长 Jeon Jiwon)在对因涉嫌违反《性暴力处罚法》(残疾人强制猥亵等)被起诉的物理治疗师A某(39岁·男)的二审中,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同时,对其下达5年内限制在儿童及残疾人相关机构就业的命令。检方以“存在再犯危险性”为由申请的保护观察命令,法院则与一审相同予以驳回,称“难以认为其再次实施性暴力犯罪的可能性相当大”。


合议庭表示:“被告人至今仍未得到被害人的原谅,被害人因当时受到的冲击而诉说后遗症,并请求对其严惩。”但同时指出:“被告人在二审中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进行反省”,并将A某缴纳2000万韩元刑事供托金等因素作为减刑理由。


刑事供托是指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被告人,将和解金交由法院保管的制度。即便被害人未领取供托金,只要体现出被告人有意愿与其和解,也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


此前,A某因被控于2020年8月在某福利馆治疗室为一名身体残障儿童进行康复治疗时,询问其是否与男朋友有过性经验等问题,并拉扯对方的手触碰自己特定身体部位,而被移送审判。


最初,A某一方全面否认指控,主张“如果被害人真的遭到猥亵,本可以向在治疗室外等候的家人求助,但她并未这样做”。


此前一审法院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审合议庭指出:“鉴于性暴力的特性,被害人当时可能难以作出明确判断及应对,若是突然发生的情况更是如此”,“被害人称‘因为是第一次经历这种情况,太过惊慌,只能呆站在那儿’,此后继续接受治疗的行为并不违背一般经验法则。”



检方和A某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虽判处实刑,但以“无逃跑之虞”为由未对A某当庭收监。A某在二审中则对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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