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旧车车主因新车主拖延过户而被处以未办理过户的罚款,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以“并非行政诉讼的对象”为由未予受理。
据法律界11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部(审判长部장판事 Shin Myeonghui)近日就A某针对首尔龙山区厅长提起的“确认汽车未投保法定保险罚款处置无效”之诉,作出裁定称:“根据大法院(最高法院)判例,罚款处置不能视为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对象之行政处置,本案诉讼不适法”,并予以驳回。所谓驳回,是指认为不符合起诉要件,在不对实体进行判断的情况下终结案件。
此前,A某于2012年将车辆转让给B某,并交付了完成过户所需的相关文件,但B某直到次年仍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投保汽车法定保险。次年,龙山区厅以“违反了投保汽车法定保险的义务”为由,对其处以90万韩元的罚款。
在此过程中,由于罚款未缴纳,3个月后该车辆被查封,A某随后与B某见面,并达成协议由双方解决查封、未缴罚款及罚金问题。然而,由于区厅工作人员的失误,以A某名义作出的查封并未解除,名义却已完成变更,导致未缴纳的缴款通知单持续寄送给A某。
A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停止发出罚款欠缴通知单,并宣告罚款处置无效”。
合议庭表示:“《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未投保法定保险时,可处以不超过300万韩元的罚款’,但并未对不服程序作出单独规定。”同时以“可通过《秩序违法行为规制法》所规定的异议程序解决相关问题”为由,驳回了A某的请求。
根据《秩序违法行为规制法》的规定,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置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在14日内将该异议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据此对罚款进行审理,并根据结果,当事人及检察官均可立即提起抗告。
合议庭指出:“既然可以通过非行政诉讼的其他程序提出不服,就不能将其视为抗告诉讼的对象。”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