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因“试图进入校长室”受审的前尚志大学学生会干部,时隔6年终获无罪定谳
具备正当行为要件 不构成违法
因要求与前上智大学校长金文基面谈并在试图进入校长室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的前总学生会干部,被控业务妨碍罪一案最终被判无罪。自事件发生9年来、自最高法院开始审理6年来,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据法律界7日消息,最高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法官 Min Yusook)维持了对因业务妨碍嫌疑被起诉的前上智大学总学生会长 Yoon Myungsik(34岁)和前总学生会对外协力局长 Jeon Jongwan(34岁)作出的无罪原判,予以最终确认。
合议庭表示:“虽然原审判决中部分内容并不完全妥当,但以被告人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正当行为为由,认定本案公诉事实无罪的原审结论是正当的,对正当行为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并不存在误解等违法情形。”
两人因学校法人的理事长金文基曾因私立学校腐败嫌疑被拘捕,在时隔21年后重返上智大学担任校长之际,校内正展开“要求校长下台运动”。2014年9月,他们在要求与校长面谈并试图进入校长室的过程中,与予以阻拦的教职员工发生肢体冲突,随后以行使威力妨碍业务嫌疑被移送审判。
一审认为:“被告人行使了足以构成业务妨碍罪的威力,不能视为正当行为”,认定两人罪名成立,各判处罚金50万韩元。
相反,二审则认为:“这是在追求公益目的之下发生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而判决两人无罪。
合议庭指出:“案发当时,总学生会为就校长选任的违法性及不当性发表意见,在校内举行集会和示威,并持续要求与校长面谈;根据校方要求,也通过学生支援处或校长秘书室履行了申请面谈程序,但校长方面将学生的集会和示威视为违法,并认为为促使校长辞职而提出的面谈申请不构成面谈事由,因而无视学生的要求。在此背景下,被告人似乎是将直接与校长当面对话视为最后手段,才试图进入校长室或教务委员会会议室。”
合议庭还表示:“在试图进入的过程中,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学生并未使用积极的暴力,阻止学生进入的教职员工与教授之间的争执也没有升级为过激行为或伴随暴力”,“仅凭检方提交的证据,甚至难以认定已经产生了业务妨碍的抽象危险。”
合议庭进一步指出:“被告人本案各项行为在行为动机或目的的正当性、行为手段或方法的相当性、所保护利益与所侵害利益之间的法益均衡性、紧急性,以及除该行为外是否不存在其他手段或方法等补充性要件方面,均已具备,因此属于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最高法院同样认为,两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上排除违法性的事由——正当行为。
合议庭首先指出:“学校法人上智学园在1994年4月,因前理事长金文基因涉及上智大学不正当录取相关的收受金品等嫌疑被拘捕后,由教育人力资源部部长任命的临时理事接管运营。自此开始,曾在原理事体制下参与学校运营的所谓‘旧财团’一方,与在临时理事体制下参与学校运营的校内成员一方之间的矛盾持续存在。”
接着表示:“在此情况下,2014年8月14日金文基被任命为上智大学校长,上智大学教授协商会和总学生会发起了要求校长下台运动,与金文基等旧财团一方发生矛盾。自金文基的不当行为之后,围绕上智大学运营的矛盾在约20年间一直未能弥合,而象征旧财团一方的金文基回归,使矛盾进一步恶化,学校运营的混乱必然会转嫁为学生的损失,学生的受教育权必然会受到侵害。”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自2014年9月起,为实现大学运营正常化,持续要求与重新点燃矛盾的金文基对话,但由于校方的消极态度,面谈始终未能实质性达成。结合上述目的与经过来看,被告人认为除直接寻找处于纷争核心的金文基并与之面谈外别无他法,在推进与金文基面谈的过程中,与前来阻拦的人发生了持续时间并不长的争执。从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的正当性、行为手段和方法的相当性来看均可予以认可,且从被告人的受教育权属于宪法保障的权利这一角度看,法益均衡性也完全可以得到承认。”
合议庭还表示:“既然预见到受教育权将受到侵害,则可认定具有紧急性;并不能认为只有在被告人已不再存在可供选择的法律手段,或在用尽所有其他救济程序之后,才允许推进面谈等行为,因此补充性也可以得到承认。”
两人于2015年5月28日被移送审判。一审审理在约4个月后结束,而自2015年10月末开始的二审审理在约1年3个月后的2017年1月结束,但最高法院上诉审自2017年2月持续到2023年5月,历时6年多,最终在事件发生约9年后才作出无罪终审判决。
另一方面,教育部曾于2015年3月以合同制职员不当聘用等理由,要求上智学园解聘前校长金某。上智学园先对前校长金某处以停职2个月的处分,之后在收到教育部的督促公文后通过了解聘案。
前校长金某提起不服诉讼,并于2021年9月在最高法院最终胜诉,理由是上智学园未召开惩戒委员会即作出处分,因而处分无效。前校长金某于同年12月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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