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送达必须送至生活根据地等合法地点”

如果因为起诉状上记载的错误地址而无法收到诉讼文书,导致当事人未能出庭应诉并在诉讼中败诉,那么案件应当重新审理,大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送达地址错误致“视为撤诉”…大法院判决:须重审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Kim Sunsu)4日表示,在A公司针对B某提起的确认留置权不存在之诉中,撤销了因视为撤回上诉而作出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釜山高等法院重审。


在A公司与B某就留置权发生的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将诉讼文书寄送至起诉状中记载的A某地址。但文书未能送达,B某只得亲自前往邮局领取相关文书。


其后,B某委托了律师,所有诉讼文书均转交给律师。一审法院未采纳B某关于留置权的全部主张,B某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


问题出在二审程序中。B某在二审阶段未在律师帮助下自行进行诉讼,但诉讼文书并未被正确送达给B某。


法院向B某寄送了释明准备命令和第一、第二次辩论准备期日通知书,但以无人可收为由被退回。法院遂对文书作出视为送达处理,在B某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于去年8月和9月共进行了两次辩论期日。


在事后才得知上述情况的B某,于去年11月重新委托律师,并提交了诉讼委任书和指定辩论期日申请书,但二审合议庭于12月以视为撤回上诉为由终结了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若双方当事人两次均未出席辩论期日,或虽出席但未进行辩论,如在一个月内未申请指定期日,则视为撤回起诉。


但大法院的判断不同。理由在于,诉讼文书上记载的B某地址,不能断然认定为B某的生活根据地。



合议庭认为,“(诉讼文书所记载的地址)不能视为作为被告人生活根据地、具有实际收受诉讼文书可能性的合法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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