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二十多岁的酒驾司机因与恋人争吵时,在对方在车外抓着副驾驶车门把手的情况下仍猛踩油门致其受伤等罪名,在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与一审仅判处罚金相比,被认定有罪的部分增加,刑量也随之加重。▶参见《亚洲经济》3月1日[瑞草洞法说]“让恋人挂在车上酒驾的二十多岁司机…法院如何判断?”相关文章
据法曹界28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1-3合议部(审判长 Seo Kyunghwan 主审法官)近日在被告A某(30岁·女)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致伤)及违反《道路交通法》(酒后驾驶)等被起诉一案的二审中,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还附加保护观察及80小时社会服务、40小时守法驾驶讲座听课命令等。
合议庭表示:“被告曾于2019年因酒后驾驶及业务过失致伤罪被判处500万韩元罚金,但仍再次饮酒后驾车并致人受伤。其酒驾行驶距离超过100公里,且被害人受伤程度相当严重”,“但被告是在被害人大声喊叫并对其施压的情况下,为了摆脱该情形而选择驾驶车辆,作案经过中有一定可予以斟酌的情节。”
此前,A某因被控于2021年9月26日晚10时左右在仁川中区一处停车场猛踩油门驾驶自己的奔驰车辆,致试图打开车门、用手拉副驾驶车门把手的B某(35岁·男)受伤而被诉至法院。当时仍是恋人的两人饮酒后刚刚发生争吵,A某上车后,B某一边大喊“把门打开”,一边拍打车门。
车辆快速起步后,B某被拖行约10米后摔倒在地,受伤严重,以至于留下各种后遗症。经查明,A某就此径直驶离停车场,持续酒后驾驶约4小时(血液酒精浓度0.08%)。
检方认为,“A某明知B某抓着副驾驶车门把手,仍故意猛踩油门起步”,以此适用特殊重伤害等罪名将其起诉。
此前一审仅就酒后驾驶指控认定其有罪,判处罚金700万韩元。对于特殊重伤害指控,一审认为,“难以认定被告是利用B某的手被卡在车门把手上的状态,故意让其挂在车上并拖行”。
二审则对检方以预备公诉事实追加的《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上的致伤指控予以有罪认定,从而加重了刑量。二审合议庭称:“被告未对车辆周围进行充分留意,因业务上过失致被害人受伤。”与一审相同,二审也未认定特殊重伤害罪名。
由于A某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已就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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