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接来电也算跟踪骚扰”……一审无罪被推翻的原因
与旅行中结识的20多岁女子联系的50多岁男子被判罚金
法院:“仅发信息行为本身就会引发不安和恐惧”
在跟团旅游中结识的一名二十多岁女性,多次尝试联系她的一名五十多岁男性,因跟踪行为而被判处罚。此前一审认为,仅凭拨打电话导致的手机铃声和未接来电显示,难以认定构成跟踪行为,但二审推翻了这一判断。
据21日联合新闻报道,当天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审判长 Lee Youngjin)撤销了此前对因违反《跟踪处罚法》被起诉的A某(53岁)作出的无罪一审判决,改判罚金200万韩元。同时还对A某作出参加40小时跟踪治疗项目的命令。
A某因2021年11月在郁陵岛跟团旅游时结识的二十多岁女性B某,在三天内6次拨打电话并发送1次短信而被起诉。一审虽认可其行为本身存在,但认为不足以认定犯罪。一审法院援引与《信息通信网法》相关的大法院判例,就其在首次通话后又5次尝试通话的行为指出,“铃声”不能视为向对方发送的音响,“未接来电”显示也只是通信公司提供的附加服务,不能视为使文字或符号到达对方的行为。
但二审合议庭的判断不同。合议庭首先注意到B某开始接到A某联系的经过。B某一贯陈述称:“A某在吃饭时说‘绝不会先打电话’,却要求要联系方式,又在我听到他‘长期混黑社会’的说法、并且在接下来的行程中还不得不继续与他碰面的情况下,我才把联系方式给了他。”此外,A某在与B某通话时,还执意追问她与男友之间的亲密接触情况。对此,B某明确表示拒绝后,A某甚至追问:“难道你还领会不到我提出这种问题的深层用意吗?”
合议庭最终根据B某拒接A某电话、并在整个旅程中刻意躲避A某的经过,得出结论:A某让其产生了相当程度的不安感和恐惧感。这与一审的判断不同。一审认为,即便A某对B某说了与其男友亲密接触有关的话语,也难以认为已经超出令人不快或不适的程度,进而上升到引发不安或恐惧的程度。
二审合议庭认为,不仅接听到的电话通话本身,电话产生的铃声或振动声、未接来电显示也都属于跟踪行为。
与《信息通信网法》着重审查通过信息通信网“传送”符号、文字、音响的行为不同,《跟踪处罚法》规定,利用信息通信网使文字、符号、音响到达对方的行为也属于跟踪行为。依此规定,A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跟踪。
二审合议庭判示称:“如果将法律解释为只有在被害人接听电话时,跟踪犯罪才成立,那么即便被害人仅因对方的拨打行为本身就产生了不安或恐惧,也只有在接听电话时才构成犯罪,这将导致既奇怪又不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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