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为追缴犯罪收益考虑没收保全等多种措施
要追回全部损失需精细适用法律理论
检方正在就“因SG证券引发的股价暴跌事件”展开调查,在对La Deokyeon Hoan代表等主要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在全力追缴犯罪所得。
16日,检方相关人士表示,为了通过追缴保全措施等方式锁定La代表等股价操纵团伙的犯罪收益,正在研究多种方案。对于他们疑似将犯罪所得转移并隐藏在海外的可能性,该人士补充称:“我们正在对全部犯罪收益进行追踪。”
能否成功追缴犯罪所得,关键首先在于调查机关能在多大程度上查明股价操纵团伙所隐匿的违法收益。目前检方掌握的情况是,La Deokyeon等人通过股价操纵共获取不当利益2640亿韩元,其中约1320亿韩元被以手续费名义转移据为己有。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检方已扣押La代表的核心亲信Byun某名下的一辆劳斯莱斯轿车,以及前职业高尔夫球手Ahn某名下的一辆奔驰迈巴赫轿车。检方确认到,他们通过餐厅、高尔夫球场、马场等场所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将其作为洗钱通道,用以隐匿犯罪所得,正就此展开调查。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由股价操纵导致的损失金额未必都能通过追缴措施挽回。Law Firm Gwangya代表律师Yang Taejeong表示:“如果加害人已经提前转移财产,或者早已挥霍一空,那么要追回损失金额并不容易。”Yang律师还表示:“应当事先对加害人的财产采取保全和查封措施,并对其转移财产的动向进行监控和追踪。”
检方相关人士称:“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设有专门负责追缴犯罪收益的检察官”,“我们将努力争取法院尽可能多地作出与犯罪收益相关的追缴保全决定。”
专家解释称,为了将犯罪所得返还给因股价操纵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调查机关需要进行精细的法律适用。目前检方对La代表、Byun某、Ahn某等股价操纵团伙适用的罪名是《资本市场法》违法和《犯罪收益隐匿法》。如果能够证明股价操纵团伙为募集投资者而采取了多层级传销式运作方式,则也有可能适用《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诈骗罪名。
Korea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and Justice(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Seung Jaehyun建议称:“对于违反《资本市场法》的部分,应当进行追缴和没收;对以多层级方式诈骗投资者的部分,则应将《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诈骗罪与《不法腐败财产没收法》一并适用,使国家能够以追缴、没收所得的方式帮助受害者实现损失救济。”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划定共犯与受害者的界限,也是关键问题之一。
与此同时,政府与执政党在本月9日召开紧急协商会议,表示将推动修改《资本市场法》,以提高对股价操纵犯罪的处罚力度。国民力量党政策委员会议长Park Daechul表示:“除现行刑事处罚之外,我们将新设一套罚金制度,最高可追缴不当得利金额两倍的罚金。”
※ 因本次“SG证券引发的股价暴跌事件”,资本市场秩序已被严重警示。读者的举报将对查明真相提供巨大帮助。无论是投资受损案例,还是有关La Deokyeon方面股价操纵及资产转移隐匿的线索,亦或是关于Daou Data、Seoul Gas大股东大举抛售内幕等任何内容的举报,我们都欢迎来信(jebo1@asiae.co.kr)。《亚洲经济》将竭尽全力,推动建立透明的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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