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友好型农渔业法》施行细则修订并施行

今后,对于因一般农地喷洒的农药被风吹入周边有机农地,导致认证被取消而申请复审的农户,相关部门必须强制进行复审。这是为了扩大农户事前救济机会。


农林畜产食品部9日表示,将于10日修订并施行包含上述内容的《促进生态友好型农渔业及有机食品等管理和支持相关法律实施细则》。


近期随着利用无人机等进行航空防治的增加,邻近一般农地上喷洒的农药被风吹入生态农地等非故意污染的情况增多,由此引发认证被取消的忧虑正在加大。


目前在《生态友好型农渔业法》中,农户可以对认证审查结果提出复审请求。但由于实施细则中缺乏具体要件,是否进行复审由认证机构自由裁量决定。


因此,本次修订案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农户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存在因风力飘散等造成的非故意农药污染,或▲认证机构承认审查存在错误,或▲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确认审查存在错误,则认证机构必须接受农户的复审要求。


对以生态友好型农畜产品为原料的流通、销售、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企业等的行政处分标准也将调整。若因生产过程中的原因,在认证产品中检测出合成农药成分,或检测出动物用药品成分超过允许标准10分之1,目前的做法是:在第2次违规之前为整改措施,第3次违规时处以取消认证处分。今后将不论次数一律放宽为整改措施。但若因经营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上述情况,仍将按现行规定,自第1次起即处以取消认证处分。


同时,将允许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与有机加工食品一样,在5%的范围内使用一般原料。此前,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一般原料,在没有取得认证的原料时无法生产加工食品。例如,在制作泡菜时,鱼酱等也必须使用无农药原料。今后在5%的范围内可以使用一般原料。



农林畜产食品部农食品创新政策官 Yoon Wonseub 表示:“通过本次《生态友好型农渔业法实施细则》的修订,期待农民能够稳定地持续从事生态友好型农业,以生态友好型农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食品产业也能得到进一步激活。”

(资料图片)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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