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拟增设“手机扣押搜查令”条款…在令状专职法官座谈会上讨论
“电子信息用搜查扣押令应单独制作”…须明确将被扣押手机的通话时间与内容
签发令法官称:“法院应加以控制,避免整部手机终端被一并扣押”
在全国各级法院负责审查拘留及搜查令的法官参加的座谈会上,有观点提出,针对手机应当单独制作搜查扣押令并进行令状审查。
法院行政处于本月1日召开了“为讨论搜查扣押令实务而举行的负责令状审查法官线上座谈会”,由全国各级法院负责令状审查的法官出席。
出席座谈会的令状审查法官们就当前检察机关、警察等侦查机关在对手机等载体中所存储的电子信息实施搜查扣押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讨论。
令状法官们集中提出了对侦查机关在申请令状时,仅将“手机”记载为搜查扣押对象这一做法的质疑。目前,侦查机关在申请金融账户等相关令状时,会指定期间,仅就该期间的记录申请搜查扣押令。相反,对于手机,则在未指定通话期间或内容的情况下,直接以手机终端本身为搜查扣押对象申请令状。
据悉,令状法官们形成了共识,认为有必要由法院对手机通话内容、短信记录等电子信息的搜查扣押进行控制。尤其是,就手机相关事项,法官们对引入一项新制度达成共识,即由侦查机关在具体指定通话内容、短信记录等的期间和内容后,申请所谓“电子信息用搜查扣押令”。
该方案的宗旨在于,要求检察机关或警察在扣押侦查对象的手机时,明确、具体地特定其拟获取的通话、短信等往来的时间和范围后,再申请搜查扣押令。为此,提出应当制定手机搜查扣押专用的令状格式。
一名曾出席座谈会的令状审查法官表示:“被扣押手机,就和把整座房子拱手让人没有区别”,“房子被搜查一天就结束了,但手机则相当于侦查机关无止境地翻查你的房子并进行侦查”,“目前的搜查扣押制度中,似乎只有手机处在监管的盲区”。
另一方面,大法院此前曾就修改刑事诉讼规则发布立法预告,内容包括赋予法官在签发搜查扣押令前可以对案件关系人进行当面讯问的权限。对此,检察机关、警察、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等侦查机关以可能损害侦查的秘密性等为由,表明了反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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