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修正案争议]①“股东受损即诉讼”在野党法案意外获政府响应…预示资本市场巨变
将董事忠实义务范围扩大至“股东”的方案
股东行动主义高涨,公司与小股东矛盾加剧
政界在明年总选前出手争取散户选票
金融投资业界表示欢迎,财界强烈反对
#1. 共同民主党代表 Lee Jaemyung 18日承诺,将推进包含保护小股东内容的《商法》修正案。当天下午,在首尔永登浦区一家咖啡馆举行的“为保护一百四十万散户投资者权益的一般股东–民主党座谈会”上,他作出了上述表态。韩国股票投资者联合会代表 Jung Eui‑jeong、Alteogen 小股东联合体代表 Kim Goeun 等人出席了会议。Lee Jaemyung 表示:“公司董事在构成过程、角色定位和最终责任方面,主要以大股东为中心,导致小股东被排除在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之外。”
#2. 法务部长官 Han Donghun 在5日国会对政府质询中,被议员 Lee Yongwoo 问到“如何看待《商法》修正案的宗旨和意义”时,意外地回答称:“我认为这是引入‘保护股东比例利益’这一新概念的划时代法案。”他尤其表示:“我赞同修正案的方向,目前法务部正在运营的《商法》特别委员会,正在准备包括与物的分割相关制度改编在内的《商法》施行令修正案等。”不过,Han Donghun 也补充说:“保护小股东的想法是一致的,但在法律理论上如何落实,我们会作建设性准备。”
“沉睡”一年多的《商法》修正案讨论能否加速
备受关注的是,关于在现行《商法》“董事的忠实义务”(第382条之3)条款中,将义务对象从仅限“公司利益”扩大到包括“股东的比例利益”等内容的《商法》修正案讨论,是否会提速。Han Donghun 从部门层面表达了对修法宗旨的共鸣,Lee Jaemyung 也公开为立法加码。今年股东大会季期间,股东行动主义风潮汹涌,再加上明年总选将至,被解读为试图争取散户投资者选票的战略。
5日,在国会举行的第405届国会(临时会)第3次本会议上,法务部长官 Han Donghoon 在教育、社会、文化领域对政府质询中回答议员提问。照片=记者 Kim Hyunmin 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据20日国会议案信息系统显示,关于规定董事忠实义务的《商法》第382条修正案目前有两件提案,分别由共同民主党所属议员 Lee Yongwoo 和 Park Jumin 提出。两案提交国会已逾一年,仍滞留在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Lee 议员的提案,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对象从“公司”改为“股东的比例利益与公司”;Park 议员的提案则改为“公司与全体股东”。二者都体现出这样一个宗旨:董事会在作出经营判断时,不仅要考虑公司利益,也要兼顾股东利益。
即使公司无损失 只要侵害股东利益即可起诉
如果修正案按现行内容在国会通过,预料将引发不小的波澜。最关键的是,一旦董事会的经营判断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就可以对董事提起诉讼。在发行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BW)、可转换公司债(CB)、合并、分割、向控股公司转型、自家股票买卖、公开收购等所有资本交易中,即便公司本身没有受损,但若得出“侵占股东利益”的结论,便可诉诸法庭争议。
物的分割后上市也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所谓物的分割,是指从现有公司中分离法人资格,设立新公司。LG化学将电池业务分割出去,设立并持有100%股权的 LG Energy Solution,即是典型案例。其特点是,原公司持有新设公司的股份。
《商法》第418条规定,应按原有股东持股数量比例认购新股。现行法律对不违反新股认购权规定、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物的分割,并不加以追究。若修正案通过,情况将大为不同。物的分割也可能被视为侵害股东比例利益的行为。
大法院:“董事不负有保护股东的义务”
目前,即使股东蒙受损失也无法追责,原因在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中将行为规定为犯罪,方可处罚。现行《商法》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对象规定为“公司”。这意味着,即使股东因董事会决议而受损,也难以在法庭上展开争讼。
尤其是2004年5月13日,大法院作出判决称:“董事并不存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这就是所谓“假装缴纳出资”判例。由于这是大法院首次作出“董事不负有保护股东义务”这一趣旨的判决,遂成为先例。当时,A公司通过第三方定向增发发行新股。公司在增资款到账后,立即将资金转出,返还给与代表理事关系密切的人。结果,只有第三方借由增资扩张了持股比例。虽然原有股东的持股价值被摊薄,股东之间发生了财富转移,但从公司立场看,资产并未出现损失。
共同民主党代表 Lee Jaemyung 18日下午在首尔汝矣岛国会附近一家咖啡馆举行的“为一千四百万散户投资者权益保护而设的一般股东-共同民主党座谈会”上作开场发言。 国会摄影记者团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韩国治理论坛律师 Sim Hyesup 称:“在三星物产合并判决中,大法院也否认了董事在合并比例不公正问题上的责任,并引用了2004年的‘假装缴纳出资’判决。”
随着修正案讨论出现推进迹象,财界开始反弹。全国经济人联合会相关人士批评称:“并无以法律形式规定董事对股东负有忠实义务的先例,这是在动摇将公司与股东法人格区分对待的《商法》体系。”因为一旦在董事忠实义务中加入“股东的比例利益”,就可能得出“公司与股东同一”的解释。
他还表示,虽然“谋求股东比例利益”的宗旨很好,但在现实中难以落实。这位人士说:“当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董事会将无法作出任何决策。”他接着表示:“股份公司是物的公司,持股比例越高,利害关系越大。仅仅因为小股东人数众多,就以此为由(朝有利于他们的方向)修改《商法》,并不妥当。”
美国特拉华公司法明文保护股东 日本通过法律解释保护股东
沉睡一年多的《商法》修正案之所以重新受到关注,导火索是法务部长官 Han Donghun 在国会对政府质询中的发言。Han 表示:“(对修正案的)方向表示认同”,“在保护小股东这一立场上想法一致。”
有观点认为,应重点关注 Han 在质询中提到的特拉华公司法第102条案例。特拉华公司法第102条第(b)项明确规定:“当董事违反对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忠实义务时,不得减免董事的责任。”
由于美国各州被承认拥有经济自治权,公司法也因州而异。但因为特拉华公司法有利于公司设立,美国一半以上主要上市公司将其作为准据法。庆北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Lee Sanghun 解释称:“特拉华公司法在与董事忠实义务相关的条文中,将公司与股东并列书写,明确指出股东同样是义务与责任的相对方。”
与美国不同,日本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明文规定针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其大陆法传统与韩国相似。但在法律解释上,日本对股东保护更为积极。Lee Sanghun 教授表示:“随着企业合并、分割、公开收购等公司与股东意见对立的案例增多,日本在法律解释上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将‘公司利益’理解为‘最大化股东利益’,从而强化对股东的义务。”
金融投资业界认为,若能将股东权益明文化,也有助于消除“科斯折价”(Korea Discount),因此支持《商法》修正案。本轮股东大会季中,股东提案内容大多集中在扩大分红、自家股票注销、选任审计委员等方面,意在要求保障本应以团体法意义归属于公司的利益中,小股东应得的那一份(股东的比例利益)。一家资产管理公司高层人士强调:“金融当局的投资者保护方案以《资本市场法》为依据,存在局限。由于《商法》将董事忠实义务限定为针对‘公司’,在发生不公正合并、人格分割和物的分割等小股东受损情形时,如要在法律上展开争讼,就必须修改《商法》。”
政府与执政党偏好就个案设特例而非修改《商法》
不过,《商法》修正案能否通过仍是未知数。执政党国民力量党对修法并无明确立场,其态度比法务部更为消极。共同民主党议员 Park Jumin 表示:“已向执政党提议就《商法》修正案展开讨论,但尚未收到答复。”
预计政府和执政党将倾向于不直接修改《商法》,而是针对出现问题的个案制定特别规定。2020年 LG化学物的分割争议爆发后,Yoon Sukyeol 政府没有选择修改《商法》,而是提出向反对物的分割的股东赋予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方案。一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人士表示:“鉴于小股东、金融投资业界与财界之间的利益严重对立,《商法》修订并不容易。”但他同时指出:“如果修正案得以通过,将成为韩国资本市场新的里程碑。”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