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男子用手机殴打50多岁管理员称是对抗偷拍的正当防卫 一审:“必须纠正错误性行为” 判处监禁缓刑

去年5月18日中午,在首尔江南区一栋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内,因“停车纠纷”,50多岁的管理人员A某(55岁)与B某(22岁,女)之间发生了争执。


A某从一个月前开始,注意到非入住者的外部人员频繁在此停车,便一直在外来车辆上张贴警告纸条。该车辆的驾驶人就是B某。事发当日,看到B某的车辆又停在这里,A某打电话过去质问,B某回来挪车的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化。

照片与报道内容无关。图片来源 Pixaba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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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过程中,B某发现A某正在用手机拍摄自己。她下车抢走了手机。A某要求归还,但B某拒绝,双方由此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B某用手机击打了A某的额头,A某也打了B某的脸。在这一过程中,A某额头流血,不得不住院治疗两周。


侦查机关认为“B某使用危险物品(手机)致人受伤”,以“特殊伤害”罪名将其移送审判。


出庭的B某一方主张,这是“对抗A某非法拍摄的正当防卫”。其辩称,A某的拍摄行为构成可能引发性欲或羞耻心的性暴力犯罪,为阻止这一行为才用手机击打对方额头。


据法律界7日消息,负责一审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5单独合议部法官Park Byeonggon近日表示:“无法认为被害人(A某)对被告人(B某)实施了不当侵害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被正当化”,未采纳B某的主张。


合议庭指出:“被害人是为了应对法律纠纷而收集证据。被告人一下车就抢走了手机,拍摄时间非常短暂”,“综合考虑被害人并未特写某一特定部位,而是拍摄全身等情况,不能将其视为构成性暴力犯罪的非法拍摄。”


法院判处B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合议庭在说明量刑理由时表示:“其系一时冲动实施犯罪,A某受伤程度相对较轻;被告人此前无被处以罚金以上刑罚的前科。与其立即送往矫正机构服刑,不如在社会中给予其一段时间改正自身错误性格和行为的机会,更为妥当。”



B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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