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灾害法首例判决:代表被判处1年6个月徒刑,缓刑3年(综合)
高阳市外包工人死亡,企业代表被判监禁刑
因重大灾害法处罚范围争议,判决结果备受关注
围绕以《严重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严重灾害处罚法)第一号判决而备受关注的京畿道高阳市外包劳动者死亡事件,法院判处代表理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这是首次就依据严重灾害处罚法被起诉的经营者作出司法判决。
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刑事第4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Kim Dongwon 法官)于6日以违反严重灾害处罚法(因工业灾害致死)嫌疑,对被起诉的 Onyou Partners 代表理事A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此前,检方在2月28日的结案公判中曾请求合议庭判处A某有期徒刑2年,并判处罚金1.5亿韩元给公司。
合议庭表示:“该公司未采取安装安全带、编制作业计划书等安全保健规章所要求的措施,导致劳动者坠落身亡”,“此后向遗属作出真诚道歉并支付了慰问金,且遗属表示不愿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了这些情节。”
本案起因于去年5月14日,在高阳市一山东区某疗养医院扩建工地,一名外包劳动者坠落身亡。当时事故发生在未安装安全带的5层高建筑物上,事发时正在搬运重达94.2公斤的钢筋重物。
检方在本案起诉书中,将不仅外包企业代表,而且也将原发包企业的代表理事,认定为负有为预防工业灾害而采取安全措施义务的“事业主”。据悉,原发包方代表未编制防止坠落的作业计划书,同时未指定作业指挥者,也未向遇难者配发安全带等,被指未建立安全保健管理体系。
检方认为,原发包方代表未充分履行安全保健义务,导致现场未能落实安全措施,其结果引发了严重灾害。也就是说,认可了不完善的安全保健管理体系与严重灾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天判决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这将成为法院对严重灾害处罚法中“经营责任者”范围如何界定的判断结果。此前,检方曾将严重灾害处罚法第一号调查对象—— Sampyo 集团会长 Jeong Dowon 诉诸法庭。随着检方向企业所有人适用严重灾害处罚法提起公诉,经营界对本次判决高度紧张。如果经营责任者的范围被扩大,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也可能随之扩大。
另一方面,严重灾害处罚法规定,在常时雇用劳动者50人以上的事业场所发生死亡等严重灾害时,将对未尽事故预防义务的事业主和经营责任者予以处罚。对于建筑工地,当工程金额在50亿韩元以上时适用该法,法定刑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不超过10亿韩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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