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是非非]在逆租房难中租客为何承受更多痛苦 View original image

“逆租房荒”这一词语最早出现于1997年外汇危机后房价暴跌之时。除去首都圈第一期新城入住前后局部地区出现的类似于“稳定”的小幅全租价格下跌之外,在那之前并不存在引发市场整体逆租房荒的因素。此后近25年间,也未出现过足以将市场拖入混乱程度的逆租房荒。


急剧的加息重新召回了逆租房荒。短时间内全租价格暴跌,传出“房东因全租保证金大幅缩水而无力返还,发出惨叫”的消息。要向合同期满的承租人返还全租保证金,房东必须在两年间下跌的金额部分筹到资金,但很多人做不到,因此陷入困境。


然而,真正哀嚎的是房东吗?事实并非如此。真正从市场中发出惨叫、遭遇困难的,并不是无法返还保证金的房东,而是拿不回自己保证金的承租人。


在租赁合同期满时返还保证金,并非选择,而是合同当事人理应履行的义务。相当一部分出租人以“我不想再去贷款”“等找到下一位承租人后再给你退”为由拖延返还保证金。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房东在全租价格暴跌中遭遇的困境,但这绝不能成为在合同终止后仍拖延返还保证金、把痛苦转嫁给承租人的理由。


在全租价格动辄下跌数亿韩元的逆租房荒中,为什么最终仍然是承租人最为艰难?原因很简单:只要房东死扛,大多数承租人实际上几乎没有应对手段。市场上有相当多承租人已经好几个月拿不回押在房东那里的保证金,只能干着急。当全租价格飙升时,他们还背上本不存在的债务去租房,如今价格下跌,却也根本笑不出来。


在住房市场上,除去历史上极为罕见的特殊情况,房东一直是“甲方”。全租价格曲线长期稳步向上,因此承租人在每次签约时始终处于看房东脸色的“乙方”位置。政府在1981年制定了强化承租人权利的《住房租赁保护法》,此后也持续加强保护,但偏向出租人的天平并未改变。


并非完全没有可以用来施压拖延返还保证金的房东的手段,这就是“承租权登记命令”。即使没有房东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承租权登记命令,将其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这样即便搬家,也能完整守住自己的保证金。承租人还可以就保证金返还被拖延的期间,向房东要求年利率12%的利息。不过,要让这一承租权登记命令真正发挥实效,承租人必须腾空房屋。从法律关系上看,保证金返还与标的物——住房的返还,是同步履行关系。只要承租人不搬离,就难以对合同相对方房东采取实质性措施。


归根结底,从现实看,承租权登记命令的法律效力虽强,但真正能够行使这一权利的承租人却是极少数。放眼整个韩国,有多少承租人在尚未拿回自己的全租保证金的情况下,手头还握有数亿韩元闲钱,或者有能力再贷出同等金额去搬家?



面对在多种法律保护手段之下,承租人仍旧是“乙方”的市场,政府必须进行严肃思考。即便设置了二重、三重保护装置,如果在市场中无法真正发挥作用,那只不过是徒增期待与折磨的“希望拷问”而已。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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