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已就向捷克出口核电站一事向美国政府申报,但遭到退回。有人担忧,除非就韩国型核电站能否自主出口问题与正在进行诉讼的美国西屋电气公司达成协议,否则核电出口可能会受阻。


根据4日(当地时间)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和西屋电气公司向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文件,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已于去年12月23日向美国能源部提交了有关捷克核电站招标的相关信息。

美政府为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捷克核电出口踩刹车 View original image

这与美国《联邦法规》第10篇第810节有关。该规定将特定核电技术列为出口管制对象,若向外国转移相关技术,必须获得能源部许可或履行强制申报义务。根据810节,捷克是美国一般许可核电出口的国家之一。因此,欲出口核电站的企业只需在相关活动开始后30日内向能源部申报即可。


但能源部今年1月19日向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发出回复称,“依据810节向能源部进行申报的应为美国人(或美国法人)”,并退回了申报。


这被解读为,由于履行美国出口管制义务的主体是将美国技术带出美国境外的美国企业,因此作为韩国企业的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并非申报主体。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因此面临必须与西屋电气公司共同申报的处境。


对此,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在2月10日致西屋电气公司的函件中共享了上述进展,并表示已做好与西屋电气公司就各自立场进行磋商的准备,相信能够提出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和西屋电气公司正就韩国型核电站的技术开发主体问题进行诉讼。


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方面表示,核电站开发初期曾得到西屋电气公司的协助,但拟向捷克出口的核电站是其自主开发的型号,不属于美国出口管制对象。


相反,西屋电气公司则主张,韩国型核电站所采用的技术是其经美国政府许可后向韩国出口的技术,因此韩国将该技术再转移至第三国时同样应适用美国出口管制。



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在致能源部的函件中一方面重申了上述立场,另一方面表示,考虑到两国政府之间长期的友好关系以及在防止核扩散方面的共同利益,才提交了有关捷克核电站出口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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