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集团会长 Hyun Jeongeun 在与跨国电梯企业、同时也是现代电梯第二大股东的迅达集团的诉讼中最终败诉。由此,Hyun 会长需向现代电梯赔偿约1000亿韩元。
Hyundai集团会长 Hyun Jeongeun 15日应文在寅总统邀请,前往首尔中区大韩商工会议所,准备乘坐前往青瓦台出席“2019与企业家对话”的巴士。 亚洲经济DB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大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h Jeonghee)于30日就迅达针对 Hyun 会长和前现代电梯代表理事 Han Sangho 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最终维持二审判决,确定“Hyun 会长应向现代电梯支付1700亿韩元”。前代表 Han 需与 Hyun 会长就其中190亿韩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议庭表示:“Hyun 会长等人对签订相关合同的必要性及损失风险等未进行充分审查,或即便知情也未采取必要措施”,“不能认为其作为代表理事或董事已尽到对现代电梯的义务。”
作为现代电梯第二大股东的迅达于2014年起诉,主张 Hyun 会长等人通过衍生金融产品合同给现代电梯造成近7000亿韩元的损失。
迅达方面称,现代方面为防御现代商船的经营权,被指使作为现代商船大股东的现代电梯签订衍生金融产品合同,从而造成巨额损失。根据现代电梯与衍生金融产品合同相对方基金之间的约定,若现代商船股价上涨,则由双方分享收益;股价下跌,则由现代电梯承担损失。
由于当时现代电梯持有存在被敌意收购·兼并(并购)可能性的现代商船股份,合同中还写明将以友好立场行使表决权。现代电梯还为扩充资本金,与进行有偿增资的现代证券签订了与其股票相关的衍生产品合同。
迅达于2014年向现代电梯审计委员会发送公文,要求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审计委员会未予答复的情况下,迅达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董事违反章程或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替公司向董事追究责任的诉讼。
一审未采纳迅达的主张,但二审认为部分衍生产品合同确实给现代电梯造成损失,判决 Hyun 会长赔偿1700亿韩元。大法院作出与认定 Hyun 会长赔偿责任的二审相同的判断。
大法院同时通过本案提出了判断“隶属于企业集团的公司董事”在缔结特定合同时,是否履行了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法律标准。
判决强调,董事在参与子公司有偿增资并认购所发行新股时,必须具体审查该子公司对本公司业务的贡献度、参与有偿增资所带来的财务负担与收益等因素。
判决还指出,在如现代电梯·现代商船·现代证券这类具有循环出资结构的企业集团内,为化解所属子公司被敌意收购·兼并的风险而追加收购其股票的情形下,也应当审慎评估因该子公司经营权维持或丧失而给本公司带来的利益与不利程度及其业务持续可能性等。
迅达方面表示:“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并相信依据本次判决,最终将进一步强化对现代电梯及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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