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要求取消新古里核电站4号机组运行许可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废核团体,其败诉已被最终确定。
30日,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在“废核蔚山市民共同行动”共同诉讼团730人以原子力安全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运行许可处分取消诉讼上诉案中,维持了原告败诉的原审判决。
大法院合议庭表示:“对原告中居住在本案核电站厂址半径80公里以外的人,不承认其原告适格”,并称“难以认为被告在作出本案处分时,遗漏审查或未充分审查关于重大事故的放射线环境影响评估书、事故管理计划书等事项”。
此前,装机容量为140万千瓦级的新古里4号机组于2019年2月获得原子力安全委员会颁发的运行许可,经过7个月试运行后,于同年9月开始商业运行。
废核蔚山市民共同行动以“原子力安全委员会在未考虑新古里4号机组位于人口密集地区这一点的情况下就批准其运行”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新古里4号机组位于人口密集地区,而原子力安全委员会未将此纳入考量便批准其运行”。
原子力安全委员会则主张,依据美国相关规定,新古里4号机组与人口中心地之间距离超过4公里,因此运行不存在问题;而废核蔚山市民共同行动则指出,援用美国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为,居住在新古里4号机组厂址半径80公里以外的人员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因而驳回其起诉,其余原告的请求也全部被驳回。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断,并作出“难以承认居住在本案核电站厂址半径80公里以外的原告具备原告适格”这一趣旨的判断,同时认为,“难以认定被告在作出本案处分时,遗漏了依据《原子力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核电站运行许可标准,在发放运行许可前应当审查的事项,或未对其进行充分审查”。
大法院也认为上述判断正确。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以行政处分侵害或有侵害自身环境利益为由提起撤销诉讼的第三人,必须证明自身的环境利益是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方可被认可为具备原告适格”,并称“影响范围之外的居民,只有证明因该处分而受到或有可能受到超过容忍限度的环境损害,即其环境利益遭受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忧虑,才能被认定为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从而被认可具有原告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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