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在未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使用B商标销售玩具,却收到C某发来的要求(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商标,理由是A某一直使用的商标与C某的商标相似。C某则使用与A某所用商标相似的自家商标销售玩具类产品,并通过电视广告和社交媒体宣传等获得巨大人气,在国内玩具领域实现了销售额第一。
但今后,即使未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A某)因他人(C某)使用而变得知名,只要不存在不正当目的,在先使用人(A某)仍可以继续使用其商标。随着针对知名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保护规定的制定,这一点成为可能。
专利厅28日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不正当竞争防止及营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修正案已公布,将自9月29日起施行。
在修法之前,即使像A某这样先行使用某一商标,如果该商标或与之相同、类似的商标因他人使用而变得知名,先行使用人也会受到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的限制。
尤其是,即便先行使用了商标,也不得不承担经济损失,例如报废或更换印有该商标的产品、营业场所招牌等。
修正案是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人为宗旨而提出的。
但专利厅说明,即使修正案施行,在先使用人仍不得进行诸如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等积极的权利行使。因此,如要使自己的商标被承认为积极权利,仍需按照现行制度,先于他人提出商标申请并完成注册。
修正案还为防止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与知名商标并存所可能引发的误认、混淆,设置了相应装置。修正案中包含一项规定,允许知名商标权利人向在先使用人请求采取必要标示,以防止误认和混淆。
此外,关于禁止窃取创意行为的请求权时效也将更加明确。修正案规定,自权利人知悉被窃取的创意遭到擅自使用之日起3年内,或自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之日起10年内,可以行使该请求权。
除此之外,修正案还包括: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调查中,将现场调查对象在文件、账簿、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至数字文件等;以及当营业秘密原本证明机构将其从国家获得的补助金挪作他用时,必须予以追缴等内容。
专利厅产业财产保护协力局局长Kim Sihyeong表示:“近期通过社交媒体等途径,特定商品或营业在短时间内获得知名度的案例不断增加。修正案在此类情况下,能够保护善意先行使用商标者,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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