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我国遗属与在韩居住外国遗属没有被区别对待的理由”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定一项法律条款违宪。该条款规定,在我国工作期间死亡的外国建筑工人,其遗属若“作为非我国国民并居住在海外”,则不得从建筑工人公积会(公积会)领取退职公积金。
就检察机关完全剥夺侦查权(“检搜完剥”)法案提起的权限争议审判宣判日——23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裁判所,宪法裁判所所长 Yoo Namseok 与宪法裁判官们一同就座。照片=记者 Kang Jinhyeong aymsdream@
View original image宪法法院于26日表示,在一宗由在我国从事建筑工作期间死亡的A某之妻、越南籍B某,就旧《建筑工人就业改善等相关法律》第14条第2款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作出了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的违宪决定。
A某在我国作为建筑工人工作期间,于2019年9月在隧道建设工地作业时,发生头部被卡在无盖货车之间的事故而死亡。B某依靠丈夫定期汇来的钱维持生计。
此后,B某向公积会申请支付退职公积金,但公积会以B某属于旧《建筑工人就业改善等相关法律》第14条第2款所称的“具有外国国籍并居住在国外的遗属”为由,拒绝支付。于是,B某对公积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其丈夫的退职公积金,同时也提起了宪法诉愿审判。
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规定,有资格领取遗属补偿年金的人,仅限于劳动者死亡时与该劳动者共同生活的遗属中的配偶等,同时规定劳动者死亡时作为大韩民国国民以外的人员而居住在国外的遗属被排除在外。
宪法法院认为:“即使向‘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遗属’支付退职公积金,也不会影响国家财政,也不存在增加用人单位额外财政负担或影响建筑工人公积会筹措资金的问题”,“遗属完全可以充分证明其领取退职公积金的资格,因此也不会给公积会支付退职公积金的业务带来特别困难。”
宪法法院还判示:“退职公积金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支付,只需确认在建筑工人死亡时对方是否为遗属即可,因此,在退职公积金的领取资格方面,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遗属因其为外国人或因其居住在国外这一情况,而与作为大韩民国国民的遗属或居住在国内的外国人遗属受到不同对待,并无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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