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一致意见:“广泛限制候选人的政治表达”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规定自选举日之前180日起至选举日止,不得散发、派发会对选举产生影响的“印刷品”的相关法律条款,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25日表示,在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就《公职选举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55条第2款第5目中关于“散发印刷品”部分提请的违宪法律审判案件中,9名裁判官一致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
宪法法院指出:“该规定不仅对候选人的政治表达自由作出广泛限制,而且对与候选人相比选举运动许可范围相对更窄的一般选民,更是作出了更为广泛的政治表达自由限制”,“已经背离了最初的立法趣旨,可能导致对与选举相关的国民自由发声进行常态化压制的结果。”
宪法法院接着表示:“也难以认为这是为防止因选举过热而产生的不加节制的黑色宣传、散布虚假事实或诽谤等所采取的不可避免的手段”,“连尚难以认定为明显损害选举公正性的政治表达也一并禁止和处罚,由此对选民或候选人的政治表达自由造成的限制非常大。”
不过,宪法法院同时考虑到,关于在多大程度上具体允许政治表达行为的方式,应由立法者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因素,决定现行条款维持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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