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为军队供货中标商的一家公司,在供货失败后不服国防部作出的“投标限制”处分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一审中胜诉。

首尔瑞草区首尔行政法院。 金贤敏记者 kimhyun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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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部(审判长 部长法官 Shin Myeonghui)近日在电气设备制造、销售公司A社就国防部长官提起的取消不正当业者制裁处分请求的一审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


此前,海军军需司令部(军需司)于2020年4月发布了海军舰艇附属零部件采购投标公告。公告中包含注意事项:“必须在仔细审查相关采购品目的规格、单价、交货期限及停产与否等采购事项后,务必确认是否能够供货”。


作为投标商的A社以3962万7350韩元中标,并从公告中记载为制造商的B社处获得了报价金额。


但B社提供的报价金额为6160万韩元,高于预计价格及预算金额。A社于是向军需司询问物品的详细规格,并多次请求调整合同金额。


军需司以“不是价格调整的对象”为由予以拒绝,理由是与物品采购有关的事项应由A社在投标前进行审查和确认,其责任完全在于A社。


最终,根据A社的请求,2020年11月合同被解除。次年4月,军需司以“A社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为由,对其作出限制6个月投标资格的处分。A社认为该处分不当,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A社未能交付本案物品有其正当理由”,判断军需司的处分应当被撤销。A社曾向军需司请求提供相关物品的样品或记载有详细规格的资料,并尝试通过除B社以外的其他公司进行采购,但即便A社作出各种努力,军需司却毫无协助。


合议庭指出:“军需司仅根据投标公告日前约3年前从B社获得的报价单金额来确定预计价格,难以认为就此进行了充分审查。相反,只能看出军需司的投标负责人笼统地推进了竞争性投标程序,在面临难以正常履行供货的局面时,试图将所有责任推给原告。”


同时补充称:“(未认真确认注意事项的)第一责任虽然在原告,但即便不认可原告在未能交付本案物品方面具有正当理由,本案处分也是逾越、滥用裁量权的处分,属违法。”



国防部方面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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