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作出判断称,即使已死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债的人)的子女放弃继承,让孙子女与配偶一起继承债务的做法不当。


这是时隔约7年,最高法院改变了此前“在子女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孙子女与债务人的配偶成为共同继承人”的判例。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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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下午,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审判长为最高法院院长 Kim Myungsoo,主审为大法官 Min Yusook)在审理A某的孙子女就针对债权人提出的“赋予继承执行文异议申请”案件的特别抗告时,将驳回申请的原审裁定发回釜山地方法院重新审理和判断。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11名大法官)指出:“原审存在违反宪法的错误,侵害了申请人通过合法程序的审判而获得财产权保障的宪法权利,并对裁判结果产生了影响。”


此前,A某于2015年去世,其妻子以“在因继承取得的财产范围内清偿A某的债务和遗赠”为条件,作出了限定承认继承。同年,其4名子女全部放弃继承。


然而,A某在2011年的民事诉讼中已被判败诉并确定生效。与此相关,债权人认为A某的妻子和孙子女取得了共同继承权,遂于2020年向他们申请赋予“因债务人死亡,债务被继承,基于此进行强制执行”的继承执行文,法院予以准许。


继承当时仍为未成年人的孙子女主张自己并非A某的继承人,对继承执行文的赋予提出异议申请。


本案的争点在于是否维持或变更2015年的最高法院判例。当时最高法院曾判断称:“在配偶与子女中,子女全部放弃继承时,如存在孙子女或直系尊亲属,则配偶与该孙子女或直系尊亲属共同成为继承人。”


一审依据既有最高法院判例的趣旨,驳回了该异议申请,认为“孙子女与A某的妻子确属共同继承人”。


孙子女对此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别抗告。所谓特别抗告,是指以原审裁定存在违反宪法或法律的重大瑕疵为由,向最高法院再次提起不服的一种制度。


当天,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已显现出变更判例的必要性”,因此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重审。理由是,A某的配偶与子女中,子女全体已放弃继承,因此应当认定只有配偶一人单独成为继承人。


多数意见同时表示:“对子女而言,放弃继承,自然应理解为其意图从根本上阻断被继承人的债务不仅继承给自己,也继承给自己子女的效果”,“仅因子女全体放弃继承,就认为被继承人的配偶与孙子女或直系尊亲属成为共同继承人,这与当事人的期待和意思相悖,也有违社会一般的法感情。”


多数意见还指出:“现行《民法》第1043条规定,‘共同继承人中某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继承份额归属于其他继承人。’此处‘其他继承人’也包括配偶,因此,在配偶与子女中,子女全体放弃继承的情形下,应当认为继承份额归属于配偶。”


但有2名大法官提出反对意见称:“原有判例并未脱离我国法体系和社会一般观念,是合理的判决,变更原有判例可能对迄今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稳定造成严重混乱。”全体合议庭案件由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在内、但不含法院行政处处长在内的13名大法官中,出席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以过半数意见形成裁判结论。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全体合议庭裁定,将‘在配偶与子女中子女全体放弃继承时,由配偶成为单独继承人’作为判断标准,从而变更了既有判例”,“这在明确确立继承中配偶的地位及其相关《民法》第1043条的解释论,并使承继继承债务的继承人能够更符合继承人意思地,以更简明、迅速的方式整理因继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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