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称,若一家新设公司仅承接了某企业部分业务权,并继续沿用该企业变更前的旧商号,则该新公司不能续延其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Inno-Biz)资格。


19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4部(审判长 Kim Jeongjung 首席法官)在株式会社A公司起诉首尔地方中小风险企业厅、要求撤销“取消Inno-Biz选定处分”的一审行政诉讼中,近日作出A公司败诉判决,称“原告利用他公司变更前的商号,使被告对重新签发申请的主体产生误认,原告对此负有责任”。

首尔瑞草区首尔行政法院。 金贤敏 记者 kimhyun81@

首尔瑞草区首尔行政法院。 金贤敏 记者 kimhyun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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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B公司在成立12年后的2014年被选定为Inno-Biz,获得了政府在金融与税制、人力、研究开发(R&D)、出口等方面的多项优惠。通过两次续期,B公司本可将该资格维持至2020年10月,其间于2019年12月上旬变更了商号。


同月末,另一家独立公司A公司新设成立,这家新公司与B公司此前使用的名称完全相同。A公司在次年1月通过“转让·受让”合同承接了B公司部分业务权。


中小风险企业厅当年3月以“代表人变更”及“合并”等为由,为A公司续延了Inno-Biz资格,但约一年后又以“A公司经营年限不足3年,不符合申请条件,且不属于例外事由中的新设合并”为由,取消了该资格。


根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法》相关规定,如两家公司属于“新设合并”,则可承认原企业的经营年限,从而被选定为Inno-Biz;否则,经营年限必须在3年以上。


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张称,“由于中小风险企业厅的取消处分,导致公司被取消参与政府机构发包项目的资格,员工面临离职危机,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


一审认为,“既然并非新设合并,就不能认可Inno-Biz资格”,驳回了A公司的诉求。合议庭指出,“只是B公司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将其业务部门的营业转让给在合同前另行设立的A公司而已”“不能认定为新设合并”。


合议庭还表示,“A公司看上去是利用B公司变更前的商号,意在使人对确认书重新签发申请的主体产生误认”,并说明“本案处分系因原告可归责事由导致确认书被错误签发,现予以正当撤销”。



合议庭补充称,“Inno-Biz选定制度旨在发掘和培育能够通过技术创新活动获取技术竞争力、或具有未来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考虑到在国家层面给予Inno-Biz企业的优惠不可能无限制,选定过程有必要依照相关标准公平进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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