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金融公司或高管员工”限定为“金融公司”主体
按义务和行为分别设定罚款依据

金融监管当局决定推进一项方案,将计划于今年5月启动的“大换贷”基础设施在年底前纳入住房抵押贷款(房贷),9日,在首尔钟路区政府首尔办公大楼金融委员会走廊内,相关人员正忙碌穿梭。金融监管当局表示,将建设一体化大换贷平台,使金融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地比较各家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并便捷转换贷款,从而减轻房贷利息负担。摄影=Yoon Dongju 记者 doso7@

金融监管当局决定推进一项方案,将计划于今年5月启动的“大换贷”基础设施在年底前纳入住房抵押贷款(房贷),9日,在首尔钟路区政府首尔办公大楼金融委员会走廊内,相关人员正忙碌穿梭。金融监管当局表示,将建设一体化大换贷平台,使金融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地比较各家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并便捷转换贷款,从而减轻房贷利息负担。摄影=Yoon Dongju 记者 dos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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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员会16日表示,今后在对银行处以罚款时,将不再以“金融公司任职人员”为对象,而是统一整顿为以“金融公司”为对象。


目前,《银行法》和《金融实名法》将违反行政义务的罚款对象规定为“金融公司或者任职人员”。但即使在法律上义务的履行主体是金融公司时,仍然存在向任职人员处以罚款的规定,这被视为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今后将统一对金融公司处以罚款。


罚款的法律依据规定也将予以细化。部分法规在没有关于罚款的具体行为类型和依据条款的情况下,通过概括性规定来处以罚款。为此,为提高法律执行的可预见性和可信度,决定删除罚款的概括性规定,改为按照各项义务、各类行为分别设定罚款依据。


罚款基准金额的设定也将进行调整。由于部分实施令规定的罚款基准金额相对于法律上的罚款上限过低,导致与上位法律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鉴于法律在设定罚款上限时已经考虑了义务违反水平的严重性,将在此基础上,把实施令中的基准金额调整为至少相当于上限金额的30%。



在计算处以罚款时的违规行为件数时,为使适用标准保持一致,将通过分析以往案例,提出按违规行为分类的判断标准和案例。同时,还将研究对单纯、轻微的违规事项优先给予整改机会的方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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