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公司仅因为工会活动的缘故,将车龄较长的出租车分配给司机等方式给予不利待遇,就属于不当劳动行为。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Gyeongmi)10日表示,已维持对因违反劳动组合法被起诉的出租车公司代表A某处以罚金300万韩元的二审判决。
在天安经营出租车公司的A某,以出租车司机B某加入公共运输工会并从事工会活动为由,通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此后仅过6天,虽然撤回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当B某重新上班时,A某未再给予固定派车,而是分配车龄较长的出租车,对其进行不利对待。
另外,经调查,A某还试图劝说B某放弃加入工会,并企图介入工会的组织或运营。
一审认为:“新分配的车辆比原车辆车龄更长且有事故记录,可以明确认定,该车辆的分配较以往构成不利处分”,因此判处A某罚金300万韩元。
二审同样指出:“新分配的车辆与原先运营的车辆,不仅仅是车龄相差1年,而是在重大事故记录、行驶里程等方面存在相当差异,可以认定属于较以往更为不利的待遇”,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也认为下级法院的判断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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