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由口腔卫生士实施麻醉行为属于违反《医疗法》。


口腔卫生师实施麻醉手术…大法院认定“违反医疗法”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一小庭(主审大法官 Kim Sunsu)8日表示,维持对因涉嫌违反《医疗法》而被起诉的牙科医生A某和牙科卫生士B某各判处罚金300万韩元的原审判决,现已终审确定。


A某和牙科卫生士B某被控在为患者治疗的过程中,使用无痛麻醉器进行麻醉时,并非由A某,而是由B某注入麻醉剂。调查结果显示,患者C某在接受治疗后,舌头出现感觉异常等后遗症。


A某辩称,自己亲自进行了麻醉注射,B某只是做了握住注射器的辅助动作,之后自己又接过注射器将其拔除,因此并未违反《医疗法》。相反,C某则反驳称,自己在脸上敷着药膏的状态下,通过触觉和听觉可以分辨出,给自己注射麻醉剂的是一名女性口腔卫生士而非医生。


一、二审认为,“患者又一次到该牙科就诊接受治疗,当时是由A某直接进行诊疗,因此可以认为其完全有能力区分本案发生时B某是否在场”,据此判处A某和B某各罚金300万韩元。



大法院也认为下级法院的判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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