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展期时可免提交业务正常化计划
#.近期,A公寓式办公楼建设工地因施工成本上升等原因导致工程中断并发生逾期。大部分参与该项目的储蓄银行认为,只要追加资金支持,项目就有望恢复正常。然而,部分储蓄银行以缺乏对逾期项目提供支持的内部判断依据等为由,持续反对追加资金支持,导致项目停滞。金融监督院7日表示:“对于此类项目融资(PF)项目,在适用修订后的自律协约时,以项目正常化计划、签订特别约定等更为明确的支持依据为基础,资金将得以顺畅供应,预计项目能够恢复正常运营。”
储蓄银行业界与储蓄银行中央会、金融监督院将简化为顺利支持房地产项目融资(PF)项目正常化而制定的“储蓄银行PF贷款自律协约”的相关程序。金融监督院称,已拟定包含上述内容的修订案。
“储蓄银行PF贷款自律协约”考虑到储蓄银行主要经办规模相对较小的PF项目贷款这一特性,约有60%的PF项目仅由储蓄银行组成联合贷款团。现行自律协约仅由对象债权、表决方式等最低限度内容构成,本次为实现对PF项目的快速支持,对协约运营的细化程序及提升实效的配套装置进行了补充完善。
首先,为了使遭遇暂时困难的正常项目在变为不良资产之前能够迅速获得资金支持,设立了事前支持依据并简化相关程序。通过自律协约,对在逾期发生前遭遇暂时困难的项目提供新增资金支持,并在仅进行单纯到期延长时,免除提交项目正常化计划的要求。同时,亦为逾期项目中具备正常化可能性的项目制定了债权重组的依据。
为提升自律协约的实效,将强化债权储蓄银行之间的约束力,例如在未履行债权团自律协商会决议事项时赋予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依据协约实施项目正常化支持后产生的不良债权,如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也将为相关债权储蓄银行的任职员工提供免责依据。
在牵头行选定程序方面,将优先将既有PF牵头行及代理银行选定为债权储蓄银行自律协商会的牵头行,必要时可通过协商进行变更。此外,还细化了债权储蓄银行自律协商会的召集、运营及报告义务等相关程序,并设定了中止项目正常化支持程序的依据。关于支持资金分担标准,在提供新增资金支持时,原则上按各债权储蓄银行既有参与比例分担负担金额,以明确分担方式。
同时,还制定了与其他金融业权共同组成联合贷款团、以促成贷款相关整体债权团顺利达成合意的协商程序。另一方面,金融监督院及储蓄银行中央会为确保本次自律协约能够在实际业务现场顺利运作,计划制定并实施根据协约履行情况给予激励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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