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残障人士受害”——咸平劳动作业场经营权纷争的背景
“一方称已获土地使用许可” vs “从未批准过”……土地使用权拉锯战
前受托机构又提“招标程序有问题”……军方回应“不是重大瑕疵”驳回
全罗南道咸平郡“彩虹残疾人就业作业所”的受托运营机构已经更换,由于前受托方强烈反对,目前运营正面临困难。在其提出异议申请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事态升级为法律攻防战。
前受托机构A财团主张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程序性问题,并以“房地产权利问题”为由要求取消新受托方的选定;而咸平郡方面则认为,这些问题尚未严重到足以导致合同被取消的重大违法程度,正准备予以应对。
与此同时,A财团又以自己是作业所所在土地的所有者为由切断电力供应,造成的损失完全由残疾人承担,情况十分严峻。
6日据咸平郡介绍,郡里委托运营的“残疾人就业作业所”受托机构自上月1日起由A财团变更为多솜福祉会。(参见本报2日《受托机构落选后拿残疾人当人质的荒唐社会福利财团》)
郡里曾发布第一轮受托机构招标公告,但因流标告终。当时A财团因提交材料不全,未能正式参与投标,也没有其他投标者。郡原本计划在首次公告前就实行“若第一轮公告流标,则从第二轮起扩大为全国范围招标”,但因负责人员失误,第二轮公告仅在全罗南道和咸平郡范围内发布。
为此,咸平郡在第二轮公告中仍无其他投标者的情况下,请求A财团不要参加第二轮,而在第三轮再参与。随后在1月16日发布的第三轮公告中,按原计划进行全国范围招标,并考虑到合同到期时间,仅进行了3天。第三轮公告中,A财团和多솜福祉会同时参与投标,最终由多솜福祉会中标。
对此,A财团主张,本次受托机构招标过程中存在未遵守公告期限(不少于5日)等程序性瑕疵,因而应属“无效”。
表面上看是“招投标程序违法”,但分析认为,其背后是错综复杂的“房地产权利问题”。可以理解为因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而引发的纠纷。
就业作业所设施本身是郡投入项目资金建设的公有资产,但其用地则是A财团所有的法人资产。
郡在2009年4月与A财团创立者B某签署了“土地使用同意书”。当时B某尚处于筹备财团设立阶段,因此土地使用同意书的签署主体只能是B某个人,而非财团。
此后,财团设立完成,B某就任首任理事长,并通过赠与方式将该土地并入法人资产,但“土地使用同意书”并未重新签署。
在此情况下,A财团强烈反对称,如果由其他机构来运营位于自己土地上的就业作业所,就是对其“私有财产权的不当侵害”。
其立场是:由于创立者B某是以个人身份对其个人名下土地向郡方授予使用许可,从未在法人层面作出同意,因此法人也不存在必须承担责任的义务。
但郡方持不同意见。郡方面解释称,综合前后情况来看,将该文件视为B某代表财团与郡签订的文件更为合理,即便目前受托机构和财团理事长已经更换,该文件仍然有效。
郡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具有明显共有性质的私人土地上主张排他性权利,我们无法接受”,“我们从未承诺会以土地使用为代价,将设施的运营权永久交给对方。”
对于未遵守招标公告期限的问题,其补充称:“当时我们已经作了充分说明,并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才推进相关程序。”
A财团方面指出:“在土地所有权整理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郡方就选定新的机构来运营设施,这是郡方明显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
随后又表示:“这是B某以个人名义、以个人身份对其名下土地授予使用许可,从严格意义上讲,法人层面从未同意,因此也不存在必须承担责任的义务。”
另一方面,两机构在2016年至2018年间曾为理顺设施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这一复杂关系,就土地置换事宜达成过协议。方案是以郡所有的附近土地与A财团的设施用地相互交换。然而据悉,郡议会要求研究以收购而非土地交换的方式推进,导致相关讨论未能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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