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一名在煤矿担任“警卫”工作数十年后因肺癌去世的劳动者,其死亡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据法律界6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3部(审判长 Park Jeongdae 审判长法官)近日在A某妻子诉勤劳福利公团,要求撤销遗属给付及丧葬费不予支付处分一审案件中,判决原告胜诉。

首尔瑞草区首尔行政法院。 金贤敏 记者 kimhyun81@

首尔瑞草区首尔行政法院。 金贤敏 记者 kimhyun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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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A某自1962年起在煤矿工作约27年。调查结果显示,他有约5年时间从事采煤工工作,但大部分时间担任警卫员


A某于2016年1月被诊断患有肺癌,在大学医院持续接受治疗的他于同年8月离世。他此前每天抽烟半包,持续了25年,但在被诊断为肺癌前15年已戒烟。A某的妻子主张“丈夫的死亡属于‘工伤’”,并向公团申请遗属给付和丧葬费。


公团予以拒绝。公团虽确认A某系因肺癌去世,但认为由于其在煤矿工作的大部分时间担任与粉尘暴露无关的警卫员,因此不能将其死亡认定为“职业性疾病”。公团还指出,A某接触肺癌致癌物“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时间和暴露量不足。对此,妻子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A某的工作与其死亡原因肺癌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支持了妻子的诉求。


合议庭表示:“根据迄今为止的研究结果,不仅是二氧化硅,煤矿中产生的其他类型的细颗粒物和超细颗粒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也完全可能对肺癌的发生和恶化产生影响。”


合议庭接着指出:“考虑到‘即便是与矿井巷道有一定距离的附近村庄居民,肺癌发病率也比其他地区高出10倍以上’这一统计资料将A某在比这些居民更近的煤矿周边从事警卫工作的期间一概排除在考量对象之外,难谓妥当。”


合议庭称:“如果肺癌患者至少有2至3年在矿井内作业的经历,从医学角度看,可认为已具备承认肺癌与工作相关性所需的最低条件。根据妻子的陈述,A某在矿井内从事采煤作业最长达6年,再加上至少20年在矿井外周边地区担任警卫员。因此,更难轻易否定A某肺癌与其工作的相关性。”


对于公团方面提出的“在被诊断为肺癌之前,A某从未被诊断为尘肺症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均为与粉尘吸入相关的症状)”的主张,合议庭也未予采纳。


合议庭表示:“这不足以成为否定A某工作与肺癌之间关系的依据”,并解释称:“就像不能仅因A某在戒烟15年后才发病,就将吸烟排除在肺癌诱发原因之外一样。”无论是否发病为矽肺,二氧化硅暴露均会提高肺癌风险”的研究结果,以及“潜伏期平均为26.6年”的肺癌特性等,也成为上述判断的依据。


合议庭指出:“虽难以认为A某的工作是导致肺癌的唯一原因,但可以推定,他在履行职务期间吸入了不亚于烟草有害物质的相当数量的粉尘。至少可以认为,A某的工作与吸烟共同成为诱发肺癌或加速其恶化进程的因素之一,这一判断并不存在困难。”



公团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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