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关于在国外无永久居留目的而滞留的韩国人父母之间出生的男性,只有在履行兵役义务后才能放弃韩国国籍的《国籍法》规定符合宪法。
宪法法院1日表示,在A某提起的针对《国籍法》第12条第3款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9名裁判官一致作出合宪决定。
作为审查对象的条款规定,直系尊亲属在国外无永久居留目的而处于滞留状态时所生之人,只有在履行兵役义务方面被作出现役、现役判定后补充役或补充役、战时勤劳役、兵役免除的处置之一时,方可办理国籍离脱申报。
宪法法院认为:“《国籍法》相关条款旨在防止复数国籍者将国籍离脱作为规避兵役的变通手段而进行机会主义行为,从该用语的辞典意义及立法趣旨来看,并不至于不明确到会导致执法机关任意适用的程度。”
宪法法院还指出:“如果没有该《国籍法》条款,男性国民一旦以在外国出生并持有双重国籍为由脱离国籍以逃避兵役义务,国家将无从使其承担该义务。”
同时,宪法法院就另一起宪法诉愿案件——针对规定复数国籍者只有在国外有住所时才能申报国籍离脱的《国籍法》第14条第1款——也由全体裁判官一致作出合宪决定。
宪法法院判断称:“‘在外国有住所’这一表述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被使用,其含义是指作为实质性生活根据的场所,因此并不违反明确性原则。若在国外完全没有生活根据,却试图通过离脱国籍来逃避作为国民的义务,这种行为可能损害关乎国家共同体存续与维系的基本原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