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意见:“可通过法院临时处分决定等方式实现禁止接近的目的”
违宪不合致意见:“受害人心理压力未必减轻……属任意立法”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未在法院的受害者保护命令中规定“禁止通过邮寄方式接触”的相关法条,并不违反宪法。


中间为宪法法院院长 Yoo Namseok,宪法裁判官们于23日下午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就座。 [图片来源=韩联社提供]

中间为宪法法院院长 Yoo Namseok,宪法裁判官们于23日下午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就座。 [图片来源=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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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28日表示,在A某提出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A某主张《家庭暴力处罚法》第55条之2第1款未规定“禁止通过邮寄方式接触”,因此违宪。对此,宪法法院以4名法官(合宪)对5名法官(违宪但不立即失效)的意见比例,作出了合宪决定。由于未达到需6名以上法官同意方可作出违宪或违宪但不立即失效决定的法定人数,最终认定为合宪。


所谓“违宪但不立即失效”决定,与宪法法院宣告该法条效力即时消灭的“违宪”不同,是在承认其违宪性的同时,为使国会有时间进行替代立法而设定期限,在此期间暂时维持该审判对象条款效力的一种决定形式。


A某以其遭到丈夫的辱骂、污言秽语、威胁等家庭暴力犯罪为由,向法院申请作出受害者保护命令,内容包括禁止在其工作场所100米范围内接近、禁止以电子方式接近、禁止通过邮寄方式接近等。法院则作出为期6个月的受害者保护命令,内容为禁止在A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100米范围内接近,并禁止利用电信方式接近。


此后,A某称,其丈夫通过向其工作单位和住所寄送包含威胁和辱骂内容的信件或包裹的方式实施威胁,因而向法院提起抗告,主张受害者保护命令中应当包含“禁止通过邮寄方式接触”。同时,她以审判对象条款违宪为由向法院申请提请违宪法律审判,但申请被驳回后,遂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审判。


作出合宪意见的院长Yoo Namseok和法官Lee Seon-ae、Lee Eun-ae、Moon Hyeongbae认为:“以电信方式进行接触行为的受害者与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接触行为的受害者,在损害的紧迫性、广泛性以及采取迅速措施的必要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并表示:“对于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的接触行为,可以通过法院的假处分决定和间接强制决定,相对迅速地实现禁止利用邮寄方式接触这一目的;而且,如果该接触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恐吓罪等,受害者也可以采取提出刑事控告等措施。”


他们进一步判示称:“考虑到受害者保护命令制度的特性、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接触行为的性质及其损害程度,即使立法者在审判对象条款中未将禁止通过邮寄方式接触列为受害者保护命令的种类之一,也难以认为这是超出立法裁量范围的任意立法,从而违反平等原则。”


相反,法官Lee Seoktae、Lee Jongseok、Lee Youngjin、Kim Kiyoung、Lee Miseon则提出“违宪但不立即失效”的意见,称:“将禁止通过邮寄方式接触排除在受害者保护命令之外,与利用电信方式接触相比较,并不能发现通过邮寄方式接触不会对受害者安全构成威胁,或受害者不会因此承受心理压力,或者此类禁止接触对保护受害者不具有实效等情形。”



他们还补充表示:“与审判对象条款规定禁止利用电信方式接触不同,其未对禁止通过邮寄方式接触作出规定,属于缺乏合理理由的差别待遇,违反平等原则。只是,该条款的违宪性并不在于受害者保护命令制度本身,而在于未就禁止通过邮寄方式接触作出规定;若作出单纯违宪决定,将因法律空白导致缺乏作出受害者保护命令的依据条款,产生不合理结果,因此作出违宪但不立即失效的决定更为妥当。”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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