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习制片人(PD)发表性骚扰言论,并在其提出异议后向其发出解雇通知的广播公司相关负责人,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Gyeongmi)于24日表示,在A某起诉曾任某地方广播公司报道制作局局长的B某及前本部长C、D某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维持了二审判决,判令B、C某共同向A某支付1500万韩元,另行由B某支付300万韩元、D某支付500万韩元。
B某于2016年9月在见习PD A某面前发表了“在自习室久坐的女人等臀部都不好看”“弹钢琴的女人臀部都很大”等性骚扰言论,还在KakaoTalk群聊中上传了含有女性半裸画面的录像。
对此,A某提出了性骚扰问题,随后B某等管理层将A某排除在教育培训之外,并以见习期届满后不予录用为由向其发出了解雇通知。
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A某的诉求。最高法院也表示,这是“对遭受职场性骚扰劳动者采取的不利措施,构成不法行为”,认定下级法院的判断正确。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